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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加入时间:2018/12/26 14:41:53  访问量:0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党工委(党委)、管委会:

  《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2日

  

 

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我市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中的重要主体作用,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拓宽民营企业发展空间

1.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条件。支持民营企业进入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领域外,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享有同等的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2.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市属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新“混改”企业(“混改”股份不低于总股份的20%)年度环比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3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年度环比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年度环比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二、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3.落实小微民营企业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2019年1月1日起新开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即征即奖”给企业。优惠政策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4.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对属我市优先发展的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实行工业用地可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5.加快推进民营企业不动产权补登记。民营企业在文件出台之前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符合规划的工业厂房、厂区内生活配套建筑,因相关手续不齐全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企业可凭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建施图资料和有资质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构可靠性鉴定报告,经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采用表格化会签的审批办法,补办工业企业不动产权证,形成企业可抵押资产。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生产环节的监管。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国土资源局、消防支队、住建局、规划局、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6.盘活民营企业土地资源。企业在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安全要求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⑴已取得工业土地使用权证的,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其当年实际改造建成的标准化厂房投资的5%给予奖励。⑵支持民营企业按商品厂房的模式规划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按相应备案合同约定的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和转让,可用于融资或引进合作项目。⑶在符合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对现有工业厂房进行产权分割并给予不动产权登记。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消防支队、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7.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民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上浮的利率部分,同级财政给予50%贴息,同一企业当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降低市、县两级“过桥”基金收费,每日费用为使用金额的0.05%;对企业使用政府性“过桥”基金的,银行不得降低信用等级。鼓励支持市、县政策性担保公司向民营企业提供担保。

责任单位:人行漳州市中心支行,市国资委、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三、鼓励民营企业创新转型

8.支持民营企业研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新研发经认定为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按不超过该装备销售额的60%给予补助;对经认定为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按不超过该装备销售额的3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购买本市企业开发生产的、列入国家或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的自主产品,给予买方实际交易额的1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重点建设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使用首台(套)产品。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科技与知识产权局、发改委、财政局

9.加大民营企业研发投入补助。对首次有R&D(研发费用内部支出)的规上企业,按当年度R&D的2%给予奖励;对R&D比上一年度增长22%以上的企业,按R&D比上一年度增长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财政局

10.支持民营企业商业模式创新。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服务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15%的服务型制造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

11.支持民营企业工业设计创新。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在国家级工业设计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作品,分别给予的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省级工业设计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作品,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

四、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12.支持民营企业上规模。民营工业企业新建项目投产上规模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临界民营工业企业新上规模的,给予奖励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民营工业企业首次认定为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的,给予奖励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13.鼓励民营企业兼并重组。我市民营工业企业兼并、收购、控股外地企业的,在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完成后,按实际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兼并重组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500万元补助。企业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国资委、财政局

14.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市级重点技改项目库且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民营工业项目,在该项目投产后按照生产性设备实际购置费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部门:市经信局、财政局

15.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对年节约500吨标煤及以上的工业节能技改重点项目,年节能量按300元/吨标煤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名单的企业(园区),每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列入国家绿色工厂示范名单的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

五、优化民企发展环境

16.清理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工商局、发改委、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17.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格防止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与不当干扰,除涉及重大违纪案件查处、安全、环保、食品药品、税收等必要性的法定事项检查外,一般不对民营企业检查、督查、考核,给企业“宁静时间”生产经营。对严重干扰、影响、破坏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公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执纪问责,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18.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主动帮助解决民营企业实际困难。建立完善市党政领导与民营企业家恳谈会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听取民营企业反映和诉求。建立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挂钩联系制度,用好政企直通车平台,畅通企业诉求和涉企问题沟通解决的渠道,依法依规帮助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家合法利益诉求。

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发区(投资区)党工委(党委)、管委会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按照受益财政原则,由同级财政负担。属国家、省、市同类不同级奖励可叠加享受,同级同类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

在漳外商投资、港澳台企业参照执行。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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