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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加入时间:2018/4/16 9:13:47  访问量:15
 

漳政办〔20183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发展理念深化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抢抓资本市场发展机遇,通过整合优化相关扶持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加快上市、挂牌步伐,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政策扶持

(一)企业拟境内A股上市,根据与保荐机构或其他证券从业机构签订的上市服务协议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受益财政奖励30万元;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受益财政奖励200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100万元;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且其募集资金的70%以上实际用于本市项目投资的,受益财政奖励70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100万元。企业通过重组上市且总部迁入漳州的,受益财政比照本地企业上市给予相应奖励。

(二)企业拟通过红筹架构间接在境外上市,上市申请被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正式受理的,受益财政奖励200万元;成功上市且IPO募集资金的50%以上实际用于本市项目投资的,受益财政奖励70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50万元。

(三)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受益财政奖励120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50万元;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受益财政追加奖励30万元。企业在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不含展示性挂牌)的,受益财政奖励60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20万元。

(四)企业在上市、挂牌推进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而缴交入库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进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或在新三板、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当年起3年内每年新增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相应的财力支持。

(五)企业在境内A股上市、新三板挂牌推进过程中,因规范财务核算、统一会计基准、清产核资、审计评估调帐等原因而补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进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或新三板挂牌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相应的财力支持。

(六)企业在上市、挂牌推进过程中进行重组、改制、并购,涉及不动产权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和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凡企业控制关系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等费用;涉及地方权限范围内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七)企业在上市、挂牌推进过程中补办不动产登记手续、申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的,优先办理。

(八)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资金的50%以上用于本市项目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相应奖励:实际投资额1亿元(含)~3亿元的,奖励50万元;3亿元(含)~6亿元的,奖励100万元;6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150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境外间接上市企业按60%的标准执行。挂牌公司股权融资和再融资资金的50%以上用于本市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相应奖励:实际投资额3000万元(含)~1亿元的,奖励30万元;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

(九)上市、挂牌公司并购重组本市企业且并购交易金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金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分管上市挂牌工作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参加知名高校组织的资本市场培训(研修)班,在参训人员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后,由企业所在县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具体标准:每家企业限2个名额,每个名额补贴实缴培训费的50%且不超过3万元。

(十一)上市、挂牌公司和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等认证,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专项,申请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6.18”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的,同等条件优先支持。

二、优化政府服务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工作作为本级本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开辟企业上市“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特事特办、限时办结,及时为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办理行政审批或备案、行政许可手续和出具相关守法证明等。

(二)企业在上市推进过程中遇到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不清晰、用地手续不全、企业帐物不符、财务报表不实、劳动用工不规范等困难和问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一企一议”原则,积极予以协调解决。

(三)支持在我市执业情况优良的证券公司对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优先予以信贷支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参与我市企业改制上市。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构。市金融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企业上市工作,下设的办公室(简称上市办)挂靠市发改委,负责企业改制上市的具体指导与协调服务工作,组织有关支持政策的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或充实相应机构,上下联动,共同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

(二)加强工作协调。市上市办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上市规划、后备企业筛选培育及跟踪服务,及时研究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协调落实有关支持政策。市直成员单位要明确负责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职能科室并指定一名联络人。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资本市场的政策法规,企业上市、挂牌的途径、办法,以及上市、挂牌企业的成功经验,形成良好舆论氛围。通过举办上市挂牌业务培训班、讲座、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对资本市场和上市挂牌基础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帮助后备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出台有利于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支持措施,形成政策叠加。

本意见奖励实施涉及市级财力的,由企业注册地发改(经发)局负责组织初审,经同级财政会稿后报市上市办按程序审批;奖励未涉及市级财力的,由注册地政府自行组织审查批准,奖励文件抄送市上市办。

本意见由市发改委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意见施行前关于市级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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