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联公告: 当前没有通告!  
               热门新闻
               推荐新闻
               相关新闻
   正文:
扶持小微企业政策解读
  加入时间:2012-6-15 16:46:59  访问量:2955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该《意见》提出了29条政策措施,既着眼于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又注重引导企业增强内生动力,还提出了支持企业长期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财政资金支持方面
        一是中央财政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到141.7亿元,并将逐年增加资金总规模;二是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资金,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
        (二)融资担保服务方面
        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一是对年度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3倍以上且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可继续享受免征三年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二是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助和保费补贴,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三是推动再担保机构发展,强化其分散风险、增加信用的功能。
        (三)服务体系建设方面
        一是到2015年,国家将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个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认定50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配合这一政策,工信部于5月3日印发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凡是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增长10%以上,主要为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服务的服务平台,符合相关条件,均可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二是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以支持各省(区、市)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服务。
      
        二、省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
        省政府12条金融财税措施在落实国务院2011年10月确定的九大财金政策的基础上,从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倾斜、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络、加强小微企业出口金融服务、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实施差别化的金融监管政策、推进小微企业发债和信托融资、推进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落实服务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等方面支持我省小微企业发展。
        一是省级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以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以上一年度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风险补偿。并要求各级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二是省级财政继续安排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专项资金,在原有规定的“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引导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提高抗风险能力,提出“对为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比例补偿,对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6%比例补偿”。
        三是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至2013年12月31日,1、对小额贷款公司针对农户发放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2、贷款余额的70%用于单户贷款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可由同级财政按其50%给予奖励;涉及省级负担部分,由市县先行垫付,年终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下达。
 
        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针对小微企业一直以来的融资难问题,该《意见》一是要求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政策评价机制,(1)建立小微企业“两个不低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新增额占各项贷款新增额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工作定期监测与督促考核机制,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2)支持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对应增加的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3)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4)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等指标同比多增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月度/季度调增合意贷款增量。二是鼓励各级财政部门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池,专项用于银行对小微企业放贷可能产生的不良贷款的偿还,以提高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三是鼓励各设区市政府设立再担保机构,财政出资设立的再担保机构具有分散风险、增加信用的功能,可进一步提升银行对担保机构的认可度,增大担保放大倍数,提高担保资金使用效率。四是鼓励市级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提供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我省小微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集合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债券融资提供担保或再担保的,按年度担保或再担保责任额2‰的比例予以风险补偿。
 
        四、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于今年3月印发了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监管要求进行了修改。为尽快推进此项工作,省经贸委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组建申报审核工作指引》和《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和申报要求。
        一是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在对开业满一年的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情况和当地政府的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可再增设1家小额贷款公司。
        二是放宽主发起人准入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金融机构、省属企业在省内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所在的设区市欠发达县域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但主发起人必须为当地骨干企业,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 50%、出资额不高于净资产的 50%(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
        三是放宽初次设立注册资本上限。初次设立注册资本上限从3亿元放宽至5亿元。
        四是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上限可提高至公司资本净额的100%,并允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等业务。
        五是支持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为村镇银行。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在申报上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在择优选择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同时,注重其他发起人的选定,尤其要严格把关出资人的货币出资能力。
        (二)小额贷款公司入股股东实行实名制,禁止股东集合他人资金入股。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不含本数),且不得再参股本县域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发起人必须以本地股东为主,且企业法人股权比例不得低于70%。
 
 
  • 上一篇: 技改政策解读
  • 下一篇: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解读
  • 评论   打印  关闭  顶部
       评论: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版权申明 | 技术支持 |

    Copyright© 2020-2035 漳州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0596-2029299 传真:0596-2021930 电子邮箱:zzqilian@163.com

    闽公网安备 35060202000181号

    闽ICP备20009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