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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解读
  加入时间:2012-6-10 17:00:12  访问量:2541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将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转方式、调结构、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抓手。为推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省政府明确由省经贸委作为牵头部门。去年以来,由省经贸委牵头制定了《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并由省政府印发(闽政[2011]104号);建立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由省经贸委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经贸委、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信息化局等23个省直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制定《2012年省新兴产业发展工作专项》。下面,就实施方案和工作专项中相关政策措施进行说明。
        (一)实施方案相关扶持政策
        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将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为我省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将新型显示、LED产业、稀土及化工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太阳能光伏及新型动力电池为重点发展领域。同时,明确各分行业牵头单位,其中稀土及稀有金属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生物与新医药以及高技术船舶、特种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产业由省经贸委牵头,化工新材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牵头,光电材料由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信息化局牵头,海洋资源开发、海水综合利用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新一代信息技术由省信息化局牵头。
        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我省在财政支持、市场开拓、信贷融资、项目用地、人才激励等方面制定了优惠政策措施。
        1、在财政支持方面
        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不低于5亿元的专项资金,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重点用于重大项目的跟进投资、重大科技开发专项、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产业化培植计划项目和应用示范项目资金补助等。这5亿元专项资金分别由省经贸委、发改委、科技厅、知识产权局、信息化局、海洋渔业厅、省委组织部、质监局、人社厅等按原渠道组织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申报。同时,设立不低于1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其中省级财政出资3.5亿元),重点培育发展一批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创新型新兴产业企业。此外,按照省政府要求,省经贸委整合5000万元预算内资金,拟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募集社会资本设立2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对新兴产业各领域处于种子期、起步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各市(区)有创投基金需求的项目,可积极推荐。
        2、在引进重大项目方面
        支持国内外各类机构在闽设立或共建研发机构,对有突出贡献的研究机构,由省级与所属设区市政府共同给予项目建设投资实际到资额20%的补助;引进拥有核心技术、产业带动力强的创新项目及创新团队,引进的人才优先列入省高端人才引进资助计划,引进的项目视同省重大科技专项予以资助。
        3、在加快科技创新方面
        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开发专项,重点突破一批制约新兴产业发展瓶颈的关键技术。一是对列入省重大科技开发专项的项目,采用竞争性扶持方式予以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30%,单个项目不低于500万元但不高于5000万元。二是积极争取在新型显示、LED、稀土新材料、太阳能光伏等产业建立国家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在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建设育成中心、科技孵化基地、中试基地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促进技术转移和扩散。三是实施新兴产业技术标准战略,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补助。四是支持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对在我省得到推广应用的发明专利技术和产品给予奖励。
        4、在应用市场开拓方面
        落实政府首购的激励政策,首台(套)自主装备列入甲供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予以优先采购。组织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工程,在LED照明、太阳能光伏应用、新能源汽车、两化融合等领域组织实施一批示范应用工程,并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贴。
        5、在加强信贷扶持方面
        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新兴产业专项贷款力度,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并按其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给予补偿。
        6、在保障项目用地方面
        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的项目视同省重点项目享受用地、岸线、用林等优惠政策,并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优先支持。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部分减征30%。对列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价的70%确定出让底价。
        7、在强化人才激励方面
        闽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根据不同级别按不超过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二)工作专项相关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省经贸委制定《2012年省新兴产业发展工作专项》。目前,省经贸委、财政厅已印发《2012年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企业技术改造、企业技术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软件产业申报指南》(闽经贸计财[2012]307号),请各地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积极组织企业申报,6月10日申报截止。
        ——在产业化培植方面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投资分档次给予50万元-200万元补助,特别重大项目予以特别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享受政策的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须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和违法记录。
       (2)申报项目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等新兴产业领域,已完成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试验、具备产业化条件,处于成果转移转化、实现产业化阶段,可望在3年内形成较大规模产值。重点支持带动产业整体升级的突破性和原创性的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业在高端环节形成竞争优势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处于产业前沿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的科技成果产业化。
       (3)申报项目具有完备的核准(或审批、备案)手续并正在建设。
        2、需提供的资料
       (1)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确认的优选中介机构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及《福建省工商发展项目资金经济鉴证表》。
       (2)项目实施单位应填报《专项项目简表》。
       (3)项目实施单位独立自行编写《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化化培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4)汇总填报《专项申报项目汇总表》,连同项目实施单位申报材料正式行文上报。
        3、享受政策的流程
       (1)项目申报单位对照《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企业技术改造、企业技术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软件产业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闽经贸计财〔2012〕307号),准备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申报。
       (2)申报项目按属地原则上报。县(市)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并抄送设区市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项目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3)请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汇总初审所属县(市)申报项目,填报《专项申报项目汇总表》,向省经贸委、财政厅推荐。
       (4)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其中送省经贸委3份、省财政厅1份),并附电子文档。各专项项目具体申报材料可在福建省经贸委门户网站下载。书面和电子申报文档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在示范应用工程方面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给予适当补贴分两期支付的方式,即项目获得批准后支付补助资金的70%,示范工程完成经验收合格后补助剩余部分资金。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1、享受政策的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须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和违法记录。
       (2)申报项目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其中,在太阳能光伏应用领域重点支持利用企业、园区厂房建设多晶硅类、薄膜类太阳能电池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在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领域重点支持利用本省较为成熟的控制系统、动力电池和整车技术,在公交线路上示范运行;在装备智能化提升领域重点支持在工程机械、数控机床及其功能部件、数字化专业装备、工业自动化控制等领域实施装备智能化提升示范应用,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
       (3)项目申报单位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申报项目须在当年内开工建设,并可在两年内完工(自开工当日算起)。
       (4)项目实施所采用的关键产品或设备应由本省生产,同时,应提供已签订采购本省主要产品协议或使用本省产品的有效证明,其中,光伏发电应用示范项目应使用本省生产的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由光伏发电系统生产企业联合用户单位申报;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项目应使用本省生产的控制系统和整车,由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运行单位申报,并附与整车生产企业、控制系统生产企业的采购协议;装备智能化提升示范应用项目由智能化设备生产或应用单位申报。
       (5)太阳能光伏示范应用项目必须并网设计符合规范,并能提供电力部门的电网接入、并网认可文件。太阳能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项目需整体申报,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小于10兆瓦;分散建设用户侧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原则上不小于2兆瓦;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建设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用电单位签订长期协议。进行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必须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协调项目建设、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方面工作。示范项目需具备较好经济效益,设计方案合理,建筑屋顶改造投资较低等条件,对与新建厂房整体规划建设的项目优先支持。
        2、需提供的资料
       (1)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确认的优选中介机构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及《福建省工商发展项目资金经济鉴证表》。
       (2)项目实施单位应填报《专项项目简表》。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购置主要设备及技术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4)项目实施单位独立自行编写《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应用工程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5)汇总填报《专项申报项目汇总表》,连同项目实施单位申报材料正式行文上报。
        3、享受政策的流程
       (1)项目申报单位对照《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企业技术改造、企业技术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软件产业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闽经贸计财〔2012〕307号),准备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申报。
       (2)申报项目程序同上。
       (3)示范工程完成调试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对项目进行预验收,在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经贸委申报示范项目验收。省经贸委将组织相关部门参加验收。
        ——在公共服务平台方面
对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其建设期内投资额给予适当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0万元。
        1、享受政策的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须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和违法记录。
       (2)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依托各类专业园区,以开放服务与资源共享为核心的建成并开展相关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3)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由平台单位独立申报,平台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园区和基地所在地注册。
       (4)公共服务平台单位具有保障平台日常运行服务的专门管理机构,拥有一支稳定的人才队伍,设立平台运行服务专门岗位。
        2、需提供的资料
       (1)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确认的优选中介机构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及《福建省工商发展项目资金经济鉴证表》。
       (2)提供平台建设投资情况、相关服务合同等业绩资料。
       (3)项目实施单位应填报《专项项目简表》。
       (4)项目实施单位独立自行编写《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5)汇总填报《专项申报项目汇总表》,连同项目实施单位申报材料正式行文上报。
        3、享受政策的流程
       (1)项目申报单位对照《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企业技术改造、企业技术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软件产业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闽经贸计财〔2012〕307号),准备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申报。
       (2)申报项目同上。
        ——在稀土材料方面
        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化项目按其建设期内购置主要设备和技术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产学研项目和创新及产业对接平台建设项目补助30或100万元。
        1、享受政策的条件
       (1)重点支持高性能稀土磁性、发光、储氢、催化等材料及器件、应用产品产业化项目,以及稀土新材料产学研、创新及产业对接平台建设项目。
       (2)产业化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应是在福建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稀土材料及其器件为主营业务的生产、研发单位。
       (3)项目(含对接平台)应具有完备的核准(或审批、备案)手续并正在建设。产业化项目在材料品种、性能、工艺技术等方面明显提升,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
       (4)产学研项目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的工作任务、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明确,并签订相应的合同和协议。
       (5)创新及产业对接平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常设的技术开发机构,稳定的研发技术团队和相关领域前期研发基础以及较强的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
        2、需提供的资料
       (1)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确认的优选中介机构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及《福建省工商发展项目资金经济鉴证表》。
       (2)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填写《福建省稀土专项资金申请表》。
       (3)产业化项目、创新及产业对接平台建设项目随附项目核准(或审批、备案)文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产业化项目还应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购置主要设备及技术的专项审计报告格式;产学研项目随附相应的合同和协议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享受政策的流程
       (1)项目申报单位对照《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企业技术改造、企业技术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软件产业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闽经贸计财〔2012〕307号),准备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申报。
       (2)申报项目同上。
       
        二、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
淘汰落后产能是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节能降耗的重大举措。近年来,国家和我省为加快落后产能退出,制定了一系列约束和激励措施。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详见《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80号)
       (一)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条件
        1、申报项目应属于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铁合金、水泥、造纸、制革、印染、化纤等行业,列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2、申报项目应满足《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奖励门槛要求。
        3、申报项目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且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4、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一致。
        5、申报项目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二)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流程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各设区市财政、经贸部门根据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提出符合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淘汰的主要设备(生产线),并将相关内容在淘汰落后项目资金管理系统(从www.jjrjw.com下载)中进行填报,生成的电子文档和申报文件按规定时限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2、各设区市财政、经贸部门要将申报项目的核实检查、项目批复、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录像、相片等相关材料整理成卷,以备检查。
        ——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奖励资金
        去年省经贸委牵头制定了《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12〕19号)。
        (一)申报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的条件
        1、申报项目应属于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铁合金、水泥、造纸、制革、印染、化纤等行业,应列入经省政府同意的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计划。
        2、申报项目应满足《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要求。
        3、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相关设备型号应与项目批复等有关证明材料一致,或经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现场认定;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4、经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组织现场检查确认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相关设备、配套设施已拆除或废毁,拆除设备不可恢复生产、不得转移生产。
       (二)申报省级财政奖励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项目填报《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表》。
        2、提供项目批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提供《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
        4、填写《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汇总表》
       (三)申报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的流程
        1、县(市)项目由县(市)政府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设区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申报内容应包括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淘汰的主要设备。
        2、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并联合下达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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