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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漳州企联网 录入:Admin 加入时间:2007-10-18 20:25:57 访问量: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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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6日) 为全面提升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1、实行同等待遇。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进人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民间资本进人。民营企业在投资核准、证照办理、融资服务、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科研项目申报、技改贴息等政府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进出口配额和出口退税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待遇。 2、放宽申办条件。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作为投资者以外,中国公民凭身份证可直接申办民营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留学人员可凭护照直接申办民营企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试行凭护照直接申办个体工商户;允许台湾居民参照港澳居民在我市申办个体工商户。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与外商创办合资合作企业。 3、降低注册门槛。创办民营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其注册资本可以在两年内分期到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3万元的注册资本,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到资。股东货币出资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其它70%允许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创办股份有限公司。 4、放宽冠名条件。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要求冠以“漳州市”名的,可在县(市、区)工商部门直接办理。注册资金500万元(农业企业300万元,科技型企业100万元)以上的,允许上报冠省名。 5、简化申办程序。除民营资本投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和娱乐场所等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生产安全的行业和领域外,民营企业申办试行先照后证承诺登记制,对未取得法定的前置审批证件,但符合主体登记其他条件的,工商部门可先予办理登记注册,发给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企业可进行各项筹备工作,取得前置审批证件等相关材料后,再到工商部门换发营业执照。对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民营企业,年检放宽为每二年审查一次。 二、扩大民营投资领域 6、鼓励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招股等办法,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道路、桥梁、港口、车站、供水、供热、供气、水利、发电、消防、环保、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维护、保养、管理和经营;鼓励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制。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允许向民营企业转让产权和经营权。 7、鼓励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参与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民办医疗机构设置不受区域卫生规划的限制,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开民办医院准人标准和审批程序;民办医院按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等不同类别,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务院关干非公有资本进人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精神,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投资影 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文化艺术中介、艺术教育与培训、博物馆和展览馆、广告等文化行业。 8、鼓励投资现代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信息、物流、旅游、会展、中介等现代服务业。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参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9、鼓励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同时可视同新办民营企业,按本意见的有关条款给予扶持。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付款收购国有企业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国有资产可按不低于评估值的90%转让。支持民间资本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和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 三、提升民营经济竞争力 10、促进增长方式转变。科技、计划等部门每年安排一批科技项目,引导民营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支持民营企业申报科技项目立项、科技贷款、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科技专项支持;支持民营企业申请专利、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科技活动;对民营企业的专利申请费,由市科技局给予全额补助;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市科技局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专项用于项目开发。经贸部门每年确立一批发展循环经济的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引导民营企业推广节能降耗设备,推行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与清洁生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向 低投人、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方式转变。 11、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大品牌。鼓励具有技术、资金、品牌和市场等优势的民营企业组建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大企业大集团,支持和辅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股份制改制做大做强。鼓励民营企业争创名牌,对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由市政府和纳税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一次性给予奖励人民币5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在其有效期内,不予质量监督检查。 12、引导产业集群发展。按照实施"4+3”产业布局和12个产业集群发展规划要求,做好工业园区与产业发展布局的衔接,为民营企业集聚和民营产业集群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引导民营企业通过产业链项目招商、项目组团,拉伸产业链,培育优势产业集群。鼓励民营企业申报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以项目带动产业集聚。加大民营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宣传力度,打造一批产业名县、名镇。 13,支持拓展海外市场。凡外贸流通类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类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可向外经贸部门登记备案取得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凡国家给予企业的进出口优惠政策,均适用于民营企业。对被海关评为“红名单”企业或A类管理企业,享受便捷通关待遇,对通过质量体系认证、诚信守法的企业,享受便捷通检待遇。市外经贸局、财政局要积极向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申请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凡参与经归口组织的团组、出国(境)参加展销会、洽谈会或推介产品的民营企业人员,经县(市、区)工商联审核,可循因公渠道办理人员出国(境)手续。 四、完善社会服务体系 14、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加大科技投人,努力完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加快建设模具中心、检测中心等共性科技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企业孵化、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充分利用“中国福建项目成果交易会”等平台,组织民营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成果对接。支持民营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15、加强市场拓展服务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开展网上交易、网上博览会等活动,为民营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政策法规、市场信息、产品展示、网上咨询等多种服务。努力培育会展经济,创立会展品牌,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参会参展,并给予适当资金补贴,开拓漳货市场。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各级各单位都要支持地产产品平等参与市场竞争。除海关监管的货物和物品外,民营企业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位移不涉及销售及资金往来的,不视作跨区移动,不再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重复检查收费。 16、加强创业辅导服务。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等各类人员创办企业。支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初创者提供政策咨询和各类服务。财政部门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各类创业辅导培训,以提高民营企业各类人员自主创业能力和企业现代管理能力。 五、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17、加大财政资金扶持。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设立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干扶持民营企业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企业信用、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等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民营企业敢于应诉国际贸易纠纷,对反倾销胜诉企业,可按实际发生的应诉律师费用,从市场开拓基金给予20%(最高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列人国家部委及省直部门各种专项扶持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应简化手续,确保上级专项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18、落实税收扶持政策。支持回国留学人员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到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凡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允许民营企业依照税收政策规定比例内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列支业务宣传和广告支出(粮食类白酒除外)等费用,当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超过税收政策规定比例的,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19、拓宽资金融通渠道。加大外地资金引进力度,凡市外资本进人漳州兴办企业的,可参照引进外资的办法给予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国(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允许民营企业以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对民营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开展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大力发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推动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保险品种,防范民营企业的经营风险。 20、建立融资担保体系。推进市、县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组建由政府出资引导、依托行业协会和商会或企业互助性会员制,以及自然人合股等形式的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以及社会资本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型协作关系,对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业务,银行应适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六、保障民营企业合理合法用地 21、统筹企业发展用地。对符合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民营工业项目用地,列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尽量满足民营企业发展用地需要。凡符合《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支持省百强民营企业直接向省申请项目用地指标。 22、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协调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布局与用地结构的关系,继续实行“飞地”工业政策,引导和促进项目落地。鼓励和引导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民营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其用地可在年度用地指标上优先给予保证。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建设或租用多层厂房、通用厂房,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其用地投资强度等级可适当降低。 23、改进土地产权办理服务。进一步简化土地报批手续,推行网上土地供地审批制度。凡属建设项目用地,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土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实行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核准授权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同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国土部门要对民营项目用地实行跟踪服务,认真做好民营项目用地的复核验收,及时办理民营项目用地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确权和发证工作。对民营企业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有关产权证的,有关部门要实事求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符合办证条件的要尽快补办相关手续,以维护民营企业用地的合法权益。 24、帮助企业引进各类人才支持民营企业引进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民营企业引进招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人事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评聘规定给予办理职称评聘。民营企业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人事部门规定的生活津贴待遇,其支出可作为企业工资项目给予税前扣除。为鼓励民营企业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凡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民营科技企业,一年内招人具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10名以上,且毕业生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企业可向市科技局申请10万元科技经费,专项用于企业科技人才项目开发。 25、放宽外来人员落户条件。凡到我市民营企业工作的外来人员,只要在城市或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包括二手)、自建房、集资建房,拥有合法自主产权、固定收人,其个人提出申请并经民营企业主确认的,公安部门基层派出所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给予办理人户手续,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随迁,人户只收办证工本费,其他费用免收;教育部门应接纳其子女到指定的中、小学就读;经原籍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是特困生的,可以酌情减免借读费;没有带学籍的,一律办理临时学籍,带学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转学。 26、完善人才培训机制。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支持民营企业建立人才培训基地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各类职业学校等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的培训;注意从我市重点企业中选拔优秀企业家、专业技术人才赴国外访问学习,积极向省委组织部、人事厅推荐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级优秀专家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促进我市民营企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劳动、经贸等部门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培养企业需要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的人才。 27、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本市居民在市内跨县(市、区)就业的,只需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暂住申报,不再办理暂住证。到我市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其档案寄在人才交流中心的,免收人事代理费和人才档案保管费。 八、切实维护民曹企业合法权益 28、维护企业权益。各级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保护民营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严格保护民营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的字号、名称、商标专用权、版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以及财产权和生产经营权。 29、减少相关收费。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收费标准有高低限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排污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其中符合减、免、缓交条件的,一律给予减、免、缓交。 30、规范检查评比。除落实上级统一布置、接到署名举报和安全检查外,各级各部门(不包括外汇局、海关、国税局、地税局、检验检疫部门,下同)应持有同级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通知函”,方可到民营企业检查工作;市直部门不能绕过县(市、区)直接到县(市、区)所属企业检查工作。各类检查应统一组织进行,不得要求企业派车接送,不得接受企业宴请和馈赠,不得要求企业主和企业高管人员全程陪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求企业征订报刊、人选画册和接受指定性服务,也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各类培训(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岗位培训除外)和各种评比等活动。 31、慎用行政处罚。有关部门对民营企业的处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对首次违规的要主动提请,帮助企业限期整改;对依法可处罚也可不处罚的,不予处罚。 32,加大投诉处理。市、县两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要定期牵头组织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进行评议,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各级各部门对民营企业投诉件要做到有诉必答,有错必纠。对破坏投资环境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效能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提高民营企业素质 33、引导企业依法经营。民营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质量、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要按照《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要完善内部会计制度,如实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以便真实反映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 34、推进企业制度创新。支持民营企业在产权制度、技术体系、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创新,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科技进步奖项中设立科技创业奖,以表彰在企业科技创新中做出突出成效的民营企业。鼓励民营企业引进职业经理人,创新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利于进一步发展的经营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家参加高层次职业经理人培训,其培训证书可作为职称评审材料,并作为职称评聘依据之一。 35,推动企业文化创新弓}导民营企业重信用、重质量、重安全、重环保,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家弘扬“爱国、爱乡、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精神,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商业道德价值标准和行业准则;引导民营企业家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融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积极构建具有竞争力的优秀企业文化。 十、加强对民曹经济的指导和协调 36、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作为民营企业的常设服务机构,定期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检查政策贯彻执行情况。 37、充分发挥工商联作用。充分发挥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民营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政府管理服务民营企业的助手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制定有关民营经济的政策,应听取同级工商联的意见。授权工商联作为部分全市性经济类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对各种同业公会、同业商会民政部门给予登记注册。积极发挥同业商会(公会)在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38,表彰突出贡献者。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选,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的评选,都应给民营企业适当的名额。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民营企业表彰大会,表彰民营企业纳税大户;对财税做出突出贡献的遵纪守法民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可授予本年度“漳州经济建设功臣”荣誉称号。 39、尊重关心企业家。民营企业纳税大户,允许其两部公务用车2年内在我市市辖收费站免费通行,具体由企业凭市委、市政府表彰决定(或纳税证明)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其控股企业主的子女在高中招生录取时,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具体由企业凭表彰决定(或纳税证明)到市或县(市、区)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 40、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其他一切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适用于台商投资企业。 本意见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漳委发〔2003〕1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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