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资本运营的若干意见(试行)
漳委发〔2002〕9号
建立有效的资本运营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社会资本总量的扩张,是建设和完善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同时也是实现我市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增长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的资本运营步伐,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1、指导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资本运动内在规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政策杠杆及政府管理职能,把各种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变为活化资本,在资本形态上,通过流动重组、裂变组合、优化配置等各种方式进行有效经营,实现闲置资产的盘活,潜在优质资产的开发和发展壮大,以及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增量资本的扩张,为我市经济持续较快增长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2、基本要求:通过资本运营,加快把有明确合理收费来源和可经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推向市场,推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产业化经营;加快剥离、激活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优质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快以土地、矿产、海岸线、人文自然景观为主的资源性资产和以冠名权、品牌等为主的无形资产的挖掘开发,推进一批潜在国有资产有偿开发和变现增值,强化财政实力,增强和改善政府公共服务;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切实壮大企业规模和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积极推进企业上市,壮大直接融资的规模,在证券市场上形成漳州板块,树立漳州经济发展的新形象。 二、多渠道筹集城市建设资金 3、外部导入。计划、建设部门要建立城市建设项目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制度,完善项目立项民主决策制度,切实加强对前期工作的投入,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储备一批建设项目。要认真研究国家、省确定的政策扶持导向,努力挤入国家、省的扶持盘子,争取得到上级部门最大限度的资金支持。同时,要加快研究城市建设项目的产业化、企业化运作办法,研究制定确保合理利润回报率的各项措施。做好项目推介工作,切实提高以项目举债筹资、以项目招商引资的工作成效,促进更多的境内外资金投向我市城市建设。 4、土地使用权拍卖。对市区及各县(市、区)规划区内的土地,严格实行“五统一”管理,由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新征建设用地及闲置国有土地,由各级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征用、收购,统一储备。除按划拨目录规定的项目可用行政划拨供地外,其它项目一律按出让方式提供土地。对经营性房地产或是以盈利为目的项目用地,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是挂牌交易出让土地使用权。除工业和原属拆迁安置用地外,对原取得划拨土地的单位(包括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的单位除外),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或是以盈利为目的店面、办公楼、综合性用房、经营性场所等出租的,则以1990年5月19日为界限,此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年租金总额的 10%收取土地收益金,其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年租金总额的30%收取。政府土地收储中心投入营运取得的市级土地拍卖收益按比例上缴市财政,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必须抓好新区主干道和次一级道路两侧以及新区规划建设繁华地段土地的预留、预征,作为政府招标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地块,使用权出让收益主要投入城市建设。 5、无形资产变现。成立“城市无形资产转让促进中心”,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实现城市道路两旁、公园绿地广场周围、公交站点等设施广告权市场化转让,城市道路、桥梁、公园、广场、公交站点冠名权转让,城市公交线路经营权市场化运作,并逐步推进广告权、冠名权的市场化经营,所有转让收益主要作为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资金。 6、政策平衡。在城市小区建设中,建设部门要督促开发商按规定配套建设小区基础设施,包括小区内道路、小区绿化、给水、排水设施、电力、通信设施等。对参与房地产开发的业主单位可采取减免有关收费的政策,由开发商负责承建小区外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所减免的费用与开发商投资配套小区外相关市政设施的投入进行动态平衡结算。 7、城建专项资金归集。建立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城市维护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合理收费,以及地方财政预算、上级各部门补助、城市土地收益、城市资产转让拍卖收益等,专项用于城市设施维护和建设。要切实加大归集力度,严格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8、社会共建。鼓励社会力量共建城市公益设施,提倡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市民认养市区古树名木、公园绿化树木,参与城市“亮丽工程”建设。市建设局要制定合理分摊机制,将拆迁还建费用按照谁受益、谁分摊的原则,合理转移一部分由城区各相关单位承担。 9、国有固定资产盘活。要加快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城市垃圾无害化综合处理场的市场化运作,推进这些城市基础设施尽快投入市场运营。同时,要加快把已建成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管理,如公园、公厕、停车场等,通过招标方式推向市场,吸引各种社会资金直接投资建设和经营;对城市管网和某些特殊性设施的养护也要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提高经营效益,降低城市运作成本,减少财政贴补。对市(城、镇)区的非义务教育学校、医院、广电和文体设施等,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企事分开的要求,进行改制转制,进行营利性、产业化经营。 三、稳步实施企业资产重组 10、企业改制。对规模经济要求高、产业关联度大、有能力参与国内外产业分工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省级重点企业,市经贸委要牵头研究通过股份制改造、吸收本企业职工投资、外引内联等多种途径,改变企业单一的资本结构和投资结构,促进企业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明晰产权的同时,优化资本结构。对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要推进国有股减持,更好地发挥股份制企业的资金募集功能。积极组建大型企业集团,以产权为纽带、优势为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突出抓好产品关联、产业密切的若干企业联合体组建工作,通过优势企业兼并,扩大资产规模。对市(城、镇)区的企业,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研究相关实施政策,促进其通过上地置换方式,盘活土地资源带动企业资产的盘活。对整体改制有困难的企业,经贸部门要研究实施资产分块盘活方案,集中企业尚存经营性优良资产,组建产权清晰、机制灵活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鼓励金融部门按照企业经营效益高低、产品有无市场、信用度大小等标准制定投资贷款优化程序,通过注入新的增量带动企业资产存量的盘活,推动企业资产重组。 11、债权股权置换。由经贸部门牵头研究具体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实施,通过贷改投、债权转股权等行之有效的债务重组方式,促进困难企业的债务在合理限度内转化为债权人在企业的投资,减少企业利息支出成本。困难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银行债务挂帐停息和债权转移问题,重组方与债权人要进行充分协商,寻求协调解决的途径。 12、兼并破产调整。外地企业兼并我市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资产出让所得统一进入国有资产专户,优先偿还被兼并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保统筹金等。新公司上缴税收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在新公司设立后的第一年至第三年,以被兼并企业最后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上缴地方财政收入实际数为基数,超过部分全部补贴给新公司;第四年和第五年,超过部分的50%补贴给新公司。在资产转让过户及新公司增资过程中,除按地价5%上缴财政和收取有关工本费外,其他费用一律免收。对新公司免收省级以下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主导产品没有竞争力、严重资不抵债、职工人数不多、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要依法实施破产后进行重组。 13、企业发展。由经贸部门联合相关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工作组,深入企业调查研究,针对亏损国有企业,制定扭亏方案和措施,分解落实扭亏责任并强化责任追究,促进企业强化管理促扭亏。为促进困难企业的发展,允许企业经经贸部门审核、政府授权机关批准,将企业的国有股权收入直接留用企业,用于增加国有股。国有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剥离出来的非经营性资产、不良资产,以及企业关闭后为进入清算程序的债权债务,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统一接收,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开发。 14、政策扶持。由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集中一部分再就业基金、帮困基金、工业化进程基金,用于安置困难国有企业职工,促进传统行业的企业重组。科技、财政部门要尽快研究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中划出一块以资本金投入方式投资入股高新技术项目。财政部门要研究改革财政用于支持企业资金的使用办法,通过贴息、补助、配套的方式,引导银行贷款等外部资金投向生产性建设。 四、大力扶持项目融资和企业资本市场融资 15、支持在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领域内组建项目股份公司。收费公路桥梁隧道、港航码头设施、地下管网(道)设施、地方专线铁路、专线公路、城市及城际快速交通设施等,可依托专营权、沿线(边)开发权、地上广告权、设施冠名权等独占权利创造新的商业盈利模式,吸收社会资本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鼓励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领域内的股份公司在政策法规许可的前提下,运用BOT、TOT或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等项目融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支持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领域内的股份制项目按同等原则承接国际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贷款、承接国债专项资金或发行海外存托凭证境外融资。 16、积极盘活公路设施固定资产。允许对绩优的公路、运输站场等公路设施建设项目资产进行处置、转让、收益,通过盘活存量资产,达到资产与资金的加速转换,增强增量资金投入的能力。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收费公路的管理规定,建设还贷收费公路或经营收费公路,对现有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收费站经营权可有偿转让或质押,把获得的收入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和开发新的公路建设项目。 17、大力发展港口设施建设的多元投资主体。鼓励和允许租赁、买断现有公用港口码头及配套设施进行生产经营,港口费收在政策许可范围内按下限给予优惠。买断经营实行公开拍卖,所收资金用于建设港口码头和旧码头的更新改造。 18、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矿产、人文自然景观、海域资源等资源性资产。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各类矿产开采的专项规划。旅游、文化部门要共同做好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规划,积极申请国家级和世界级的认证或命名。计划、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做好浅海滩涂的围垦建设发展规划。通过前期的规划建设,完善资源性资产的资本运营条件,提高资源性资产的现实开发价值。对矿产项目的采矿权,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要积极探讨采用出让经营权、承包、租赁、转让股权、发行旅游债券等多种融资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要加快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通过对可流转土地进行科学评估、公开招标、切实盘活,较好实现其经营价值。 19、降低股份制改革成本。要充分发挥各国有投资机构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中的调节和支撑作用,支持改制企业剥离不良资产、非盈利资产和潜亏挂帐,夯实资本,优化主业结构。允许企业自主选择以支付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随剥离资产分流、转国投公司托管(或转劳动社保部门专责机构托管)等方式实施经济性裁员。选择部分经营状况良好的国有企业向社会公开转让国有权益,收回资本,取得的收益允许统筹用于安置关、停企业的职工,剩余部分纳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20、提供工业产权过户便利。除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外,凡整体改制(含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在专利、许可证、资质等级、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专营权等自有工业产权过户时,比照更名方式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只收取工本费。 21、实行土地收费及其它规费优惠。改制企业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如用地功能不变,则以1990年5月19日为界限,此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属工业企业,土地出让金按地价的10%收取,其它企业按地价的30%收取;其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属工业企业,出让金按地价的30%收取,其它企业按地价的50%收取。对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补交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土地使用权可采用租赁形式提供;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征收;江海堤防维护管理费,五年内依据闽政〔2001〕5号文规定,参照三资企业标准按50%计收。 22、为企业改制提供税务及帐务处理便利。进入上市辅导程序的企业因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致会计政策改变,追溯调整后引起以前年度应税所得额或应税收入变动的,其净增应税额在企业上市前准予挂帐,免收滞纳金;致以前各期应税额减少的,允许企业选择直接抵扣当期应税款。对改制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盘盈资产,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认定后,可作为入帐依据;对涉及的财产损失,经法定中介机构评估,报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依次冲减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国有资本金,相关财产另设备查帐户监管。 23、减轻企业担保压力。具备上市条件的国有控股公司因历史遗留的债务担保问题而致使债务规模偏大,影响企业无法通过辅导程序,或对上市申报构成重大技术、法律障碍的,要促成公司就债务处置、债务重组、转移担保等与各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共识后,属政府决定的担保债务由国投公司代为承接担保责任。 24、对改制企业提供项目及资金支持。支持国有优质资产、优质项目通过市场化手段,向上市和拟上市企业集中。结构调整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财政性资金的安排使用,以及推动银企合作、提供大额授信、组织信用证买断融资、开展保理业务等金融创新安排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向上市及拟上市股份公司倾斜。 25、支持股份公司实施经营扩张。股份公司兼并关联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时,对被重组企业的逾期贷款,由企业主管部门出面与有关银行协商,经债权银行确认后给予办理转贷或续贷手续,保持股份公司的原有信用等级。若股份公司兼并的是国有亏损企业,且被兼并的国有亏损企业按税法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允许兼并后的股份公司以税前利润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逐年延续弥补。对股份公司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及时报批,优先供地。 26、鼓励股份公司制度创新。允许国有上市及拟上市企业在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5倍的范围内自定比例,对高层管理人员试行年薪制。在拟上市企业尤其是科技创业型中小企业中,积极试行管理层融资收购、经营者持股或期股、期权激励。 27、鼓励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计划部门要遵照企业债券发行规则,做好我市企业发行债券的推荐工作,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对上市和拟上市企业提供的项目支持,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的用地优先等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公募债券的发行企业和投资计划项目。 28、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经贸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在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允许范围内采用相关中介费全额税前列支办法,以业务外包方式规范财务、业务及合同管理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抓紧建立同业公会(业主联合会)联保、专业担保机构承保、保险公司信用保证保险、集团担保及担保责任分保、再保等多层次、市场化的第三方信用风险分担机制。整合工商、税务及金融系统信用资料,加快建立统一、开放、资源共享的中小企业征信体系。规范、完善票据市场和城乡信用合作体系,积极引进股份合作制商业银行到我市开办分支机构。积极吸收民间资本、境外风险资本组建担保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鼓励按国际惯例开展机构创新及业务创新,做大风险投资市场。培育和发展典当业。财政部门要着手改革政府创投资金及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运营模式,由直接注入企业正面承接风险,逐步过渡到对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民间担保、创投机构提供杠杆支持。强化民间风险投资政府导向,民间担保、创投机构凡投入高新技术、出口创汇、农业产业化及其他国家重点鼓励投资领域的,其合并业务量或合并收入占到当年总业务量70%及以上的,可比照相应被投资企业同等享受税费优惠。 五、积极开发公用和社会事业潜在优质资产 29、实施鼓励公用和社会事业产业化经营的价格政策。通过建立合理的价费补偿或综合补偿机制、提供强制性规划保障及授予独占专营权等措施,推进公用和社会事业产业化经营。对商业性开发投资经营的公用和社会事业项目,在统一市场准入制度、规范服务质量标准、严格价格收费监管的前提下,鼓励通过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投资业主。物价部门负责具体研究落实促进公用和社会事业,尤其是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的产业化经营政策,并对具体的开发经营项目事先出具收费标准和承诺函,为开发商提供“收费批文质押贷款” 的便利,实现收费权资本化。 30、鼓励具有盈利前景的公用事业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资本的盘活存量和增量扩张。支持城市(镇)园林、绿地、文化体育场馆、科普设施、供水、供气、供热及排污设施、垃圾收集和处理、公交设施、环卫作业等市政公用事业按市场化、集约化原则重组存量资本,广泛吸收民间资本和社会闲置资本参股出资,组建市政公用事业类股份制企业,并在结构调整资金、土地一级市场专营收入、城市建设资金、政府贴息等财政性资金的安排使用,以及投资税收抵免、税费优惠、专项事业经费拨补等方面,与国有事业一视同仁。加大吸引社会资本直接参与城市公用场所的绿化投资,鼓励农民用土地出资入股新区公园绿地投资,按出资入股土地面积的10%在规划允许的范围内配套建设经营性设施,所建经营设施使用权40年归土地入股人经营,允许经营设施在使用期内出租或转租,允许出资单位在园区内按规划要求和比例种植经济林木,以保证出资人的效益回报。 31、整合社会事业领域国有资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支持具有盈利前景和规模效益,已开放市场准入的教育、卫生、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领域,按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品牌主导、集团运作原则优化整合系统资源,组建若干股份制集团,实现集团化、产业化运营。对从事社会事业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税费减免、劳动用工、社会保障、金融支持等方面享有国民待遇外,还可视具体情况在价格政策、费用拨补、政府贴息、专营权保障、专项规划支持、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等方面,享受政府倾斜支持。 32、多元化兴办卫生产业,加快办医体制改革。要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发展民营专科医疗机构。对民间资本投资新建的民营医疗机构,结合其社会公益性和投资回报期较长的行业特点,卫生部门要牵头研究有关优惠措施,提高其经营活力。对现存的卫生资源闲置、资产盘活效率不高、服务功能单一的医疗机构,要彻底打破行政隶属关系,按服务区域实行撤并重组,实现资源共享。支持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试行经营机制和办医模式的改制转轨。 33、加快盘活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固定资产。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党政机关和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属于财政全额拨款投资建设的闲置资产一律由政府统一收回,统筹安排调剂使用或拍卖变现。对明显具有商业属性、规模效益显著、竞争充分的政府后勤服务设施,如宾馆(招待所)、物业管理、车辆维修养护等,打破部门、系统界限,按集中、连锁、竞争、开放原则整合同类资产及关联业务,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积极吸收社会资本组建股份公司,推动政府后勤保障系统产业化运营。 六、建立健全资本运营支持体系 34、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对国有资产实行宏观监督,并直接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国资办),挂靠财政部门。进一步推进会计委派制,逐步对行政事业单位采取会计统一核算、直接委派等办法;对国有企业采取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会计政府直接委派、集团母公司委派和董事会聘任委派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推行会计政府直接委派方法。 35、完善产权交易管理体系。建立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开放、高效、竞争、有序原则,开展公开竞价交易、招标、拍卖等产权交易活动,完善中介服务,实现存量资本的优化配置。运用现代通信技术,建立产权交易信息中心,构建我市资本运营的信息平台。定期发布、推介我市产权交易项目,收集全国范围内资本需求情况,掌握资本流动的趋势,为我市资本运营提供信息服务。市国资办是本市产权交易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产权交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资办做好产权交易管理工作。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国资办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其他财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36、切实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财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对现有政府性债务进行清理核实,明确债务性质和债务人,制定偿还的办法和措施。建立偿债基金机制,维护政府偿债信誉,财政每年要按照财力的一定比例安排偿债基金,专项用于政府性负债还本付息的准备金。今后政府举债主要投向有预期投资回报的项目。属于重大举债项目应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方能举债。建立举债失误责任追究制,不按规定发生的举债,产生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强化债务偿还意识,按照“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责任”原则,划清责任,防止项目风险转嫁为政府债务风险。建立外债统计监测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外债统计监测和项目后评估工作,计划、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37、强化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职能作用。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权,包括向被投资企业派出产权代表,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依法收取投资收益,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有资产处置、投资及资本运营权,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市商贸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要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开发管理和经营市本级商贸系统国有资产。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政府经营城市的企业主体,要充分发挥资本经营和资产重组职能,为城市建设筹集建设资金。支持“城投公司”对下属参、控股企业和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城市资产依法实施转让重组,盘活后资产收益由城投公司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市农办、水利、林业、农业等部门要积极筹备组建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开发管理和经营市本级农林牧渔业国有资产的载体。组建社会事业市场化经营载体,社会事业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国家控股、参股、转让等形式置换出部分处于收不抵支经营状态,且具有潜在开发价值的社会事业的国有资产,将回收的资金交由公司经营,产生的利润再投入社会事业建设。 38、积极培育市场中介组织。适应资本市场、要素市场发育的客观需要,积极引进境内外资信调查、信用评级、证券承销、土地估价、资产评估、财务顾问、法律鉴证、营销策划、管理咨询、会计审查、资金验证等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本地中介市场。大力培育本土中介服务机构,鼓励通过集团化、参与制及专业连锁创造本地名牌和核心业务,创新组织。物价、财政部门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准入资格、取费标准、业务种类、展业模式及税费政策上,对各类中介机构一视同仁,实行国民待遇。 39、加强资本运营工作的领导力量。成立资本运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市资本运营工作规划和扶持政策;搞好资本运营的政策及业务指导,协调解决资本运营中存在问题和困难;建立资本运营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资本运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各部门对辖区内的重点资本运营项目都要实行领导挂钩责任制,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切实解决资本运营工作中困难和问题。加强对领导挂钩责任制的监督,定期考核,作为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40、营造有利于资本运营的舆论环境。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资本运营舆论宣传,形成社会共识。要及时跟踪了解资本运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总结出好的做法和经验。要注意发挥典型的示范和引导作用,通过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推广成功经验。积极开展对外交流,采取引进来、走出去的多种形式,加强资本运营人才的队伍建设。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研究贯彻落实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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