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
漳政〔2004〕综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重点企业: 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明确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全面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目标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化进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优化投资环境、促进资本运营、加快市场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通过积极创新,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国有资产配置结构,理顺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关系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各类非公有制资本相互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快统一、开放、规范、高效的现代产权市场建设,加强和改善政府服务,规范行政行为,依法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用二到三年时间,全面实现省政府闽政〔2004〕9号文件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完善管理监督营运体制 2、建立市级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机构改革部署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分级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组建漳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对本级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效率原则整合、规范市、县两级国有资产授权营运投资机构设置,使各领域经营性国有资产基本纳入监管体系。完善以产权管理为核心,出资资本为纽带,资产经营为手段,保值增值和国有资本配置结构优化为目标的新型国有资产授权营运投资体制,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战略改组和大中型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保证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营运、监督和保值增值有人负责。 3、规范国有资产营运投资机构运作 依法界定国有资本出资人与授权营运投资机构及国有独资、参控股企业在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出资人代表委任、重大事项决策、报告及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国有资产营运投资机构授权范围和职能,规范、完善营运投资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运作。授权营运投资机构在出资人授权范围内,有权根据批准的年度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方案,自主营运授权资本,处置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营运收入除按政策规定抵扣改制费用和资本运营直接费用外,应按统筹改制成本要求,主要用于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配置结构优化,补充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准备金。 三、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制度创新 4、有序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用二~三年时间完成我市国有企业战略改组工作,使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和劣势产业、弱质行业中逐步退出,优化国有资本配置结构。重点推进市直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一是认真清理、逐步取消以国有企业为对象的各种地方减免及市场保护措施,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国有劣势企业及劣势企业中国有资本的市场退出;二是对一般竞争性领域内的其他国有企业,通过规范的国有产权出让,或采取吸收员工持股、试行管理层收购、引入社会投资资本等产权制度改革措施,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国有资本退出,理顺政企关系;三是通过职工身份置换补偿,改革劳动用工及企业薪酬、福利分配制度,扩大社保、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等措施,在国有企业加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劳动关系;四是依法维护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改制活动的透明度和职工参与度,妥善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实施积极的再就业政策,确保国有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社会稳定。 5、对市直经贸系统国有企业实行分类改革 认真贯彻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市直经贸系统国有企业稳步推进分类改革。主要采取四种改革形式:一是企业改制。对目前有困难,但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改制前景较为明朗的企业,可依法实行公司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实行公司制改革的企业,不预设社会资本持股比例限制,允许单一非国有资本依法取得控股地位。鼓励关联企业整合资产,合并业务,在统筹改革成本基础上实行一揽子改制重组。鼓励具有上市前景的企业规范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采取企业产权、职工身份“两个置换”方式重组改制,设立主要由管理层和普通员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二是产权转让。对不具备改制脱困条件的劣势企业,采取清算、拍卖等方式依法转让法人财产或整体出让企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分流安置职工;三是破产清算。对长期陷于经营亏损,扭亏无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已资不抵债,又不具备法定重整条件的企业,按计划实施破产清算。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争取列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四是停产关闭。对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五小”企业、设备列入国家明令淘汰且企业自身无法实现更新改造的企业、资源枯竭的矿山企业以及工艺落后、质量低劣、产品无市场的企业等,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关闭清算。 6、鼓励对国有中小企业实施并购 企业法人、自然人收购或兼并国有中小企业的,按原国家经贸委国经中小〔1999〕89号文件规定,允许从产权转让价款中抵扣下列费用: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和生活费,历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离退休人员安置费(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丧葬费等),自谋职业及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费用,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及应计利息等。实行管理层收购的,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程序要件及实体规范执行。购并方受让国有产权,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且能提供合法担保的,经产权转让审批机构批准,可分期支付购并价款,但首期支付金额不得低于交易总价的30%,延期支付以一年期为限,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延期利息;经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机构特批,付款期限可延长至二年。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含企业员工出资)控股收购、兼并国有企业的,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可视同新办民营企业,享受《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漳委发〔2003〕15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7、积极开展股份(股票)期权试点 经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机构批准,对实行公司制改革的未上市国有控股企业可试行经营者及高管人员股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即允许在对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实行剥离基础上,从企业国有净权益中按经营者自愿认购数切出一块股权,用于设置经营者期股。经营者及高管人员按批准的期股认购价格缴付不少于其认购股份总数20%的实缴资金后,与企业国有股出资人签订期股认购协议,在从改制第二年开始的三年行权期内,允许其按协议规定时限及协定价格,以个人所持实股的年度分红或追加现金出资,逐期将股份(股票)认购期权兑现,依法办理股权过户,实际持有公司股份。在期股买成实股、完成股权过户之前,试点企业经营者及相应高管人员不得享有经批准的红利激励制度之外的其他期股权益。 8、依法处置改制企业债权债务 改制企业清理核实的各类债权债务,包括未决诉讼、未履行合同及债务担保等,经债权人及有关当事各方确认,应订立相应的债务保全或诉讼保全协议,依法界定并规范承继关系。改制企业剥离资产,应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合理确定剥离资产所应承担的直接债务;对不具备独立承担债务和继续经营条件的剥离资产,应公告减资,清理或保全债务,相应核减改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四、合理统筹改革成本,加快推进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改组 9、拓宽集体企业改制资金筹集渠道 各级政府、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加大改革推进力度,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切实帮助集体企业解决改制资金不足问题。对改制分流前期启动资金确有困难的集体企业,可参照“国有企业改制与破产准备金”归集使用办法,由主管机构提出具体意见,政府协助筹措改制统筹资金,在三至五年时间内,授权集体企业主管机关在系统内滚动使用,分类、分步骤盘活城镇集体企业存量资产;改制任务完成后,集体企业改制统筹资金中政府注资部分由本级财政回收。对纳入政府旧城改造规划实施异地搬迁的集体改制企业,政策上应与国有搬迁改造企业一视同仁,给予相应扶持。 10、加快市直二轻系统集体企业改革 根据闽政〔2004〕9号文件要求及市政府有关集体企业改制工作部署,本着先易后难、捆绑运作、统筹安排、分期分步分类实施的原则,在二至三年内完成市直二轻系统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工作。要全面落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认真清理有关政策和管理制度,依法界定和保护集体企业的各项财产权利,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决策自主权,严禁借改制之机平调、侵吞集体财产。市二轻经济发展总公司作为二轻系统企业营运管理责任主体,应多渠道筹集本系统改制启动资金,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租赁承包、分块盘活、产权转让、增资扩股、依法破产等形式,“一厂一策”,积极引导、推动集体企业放开搞活。 五、加强产权市场建设,促进企业产权有序流转 11、建立统一开放的综合产权交易市场 加快各类产权交易机构和交易平台的整合、规范工作,逐步将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企业产权、知识产权等各类产权交易纳入统一的市场交易体系,在实现信息共享、市场开放、严格自律、依法监管的基础上,完善交易服务体系,增强市场服务功能,扩大交易范围,创新业务品种,吸引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及民间资本进场交易,积极构建联通全省、全国产权市场,高效、竞争的产权交易网络平台,推动全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国有、集体企业重组改造。 12、严格执行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 市场交易规则、交易批准程序及定价机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维护市场效率,体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集体企业产权转让,应结合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制度特点和改革实际,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民营、外资等非公有制企业的产权转让活动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规范运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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