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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对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加入时间:2007-10-18 20:15:04  访问量:1715
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展对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漳委办〔2003〕97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今年7月,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漳委发〔2003〕15号),制定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四十条规定。为促进《意见》的深入贯彻落实,不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经研究,决定对贯彻落实《意见》情况进行督查。现根据《意见》要求,将责任分解如下:
  一、营造发展氛围
  1、明确指导思想。近期内系列报道我市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营造发展民营企业的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广电局、闽南日报社、漳州电视台。
  2、实行公平待遇。清理存在所有制歧视的规范性文件,让民营企业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
牵头单位:市改革开放办;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府办、计委、经贸委、工商局、工商联及相关单位。
  3、提高社会地位。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选,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的评选,都应给民营企业适当的名额、指标。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总工会、人事局及相关单位。
  4、表彰突出贡献者。
  ①确定百名纳税大户。
  牵头单位:市府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及相关单位。
  ②每年召开一次民营企业表彰大会。
牵头单位:市委办、市府办;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工商局、农业局(乡企局)、工商联。
  5、尊重关心企业家。
  ①允许民营企业百名纳税大户的一部公务用车,二年内在市辖收费站免费通行。
  牵头单位:市府办;配合单位:市经贸委、财政局、公路局、交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福建闽南(漳州)经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②民营企业百名纳税大户控股企业主的子女,在高中阶段招生录取时享受加20分的照顾。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贸委、财政局及相关单位。
  二、扩大投资领域
  6、鼓励参与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
  牵头单位:市计委;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及相关单位。
  7、鼓励参与社会事业建设。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设施所需的土地,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8、鼓励购买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对民营企业购买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付款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级政府同意后,可按评估值的70%为起点公开拍卖或按评估值的90%转让。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贸委及相关部门。
  三、放宽经营条件
  9、减少行政审批。一般竞争性项目,除保留规划、环保、建设用地和质量安全等法定审批外,一律取消立项、可研、设计等其他环节的审批。市里所有部门不得自行出台新的审批事项。
牵头单位:市改革开放办;配合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及相关单位。
  10、实行“先照后证”; 降低注册“门槛”; 放宽冠名条件。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四、优化生产要素配置
  11、努力完善产业链。想尽办法吸引上、中、下游企业向漳州集聚,同等条件下提倡使用本地的原料、技术、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
  牵头单位:市计委;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外经贸局、农业局(乡企局)。
  12、鼓励使用地产产品。各级、各单位都要支持地产产品平等参与竞争,反对排挤、歧视本地产品的行为。鼓励地产产品平等地列入政府采购范畴。各级政府的公务接待应当备有地产产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单位: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各县(市、区)政府。
  13、促进资源合理流动。本市企业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位移不视作跨区移动,相关运输手续在全市范围内不重复办理,不重复检查收费。
  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市林业局及相关单位。
  14、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本市居民在市内跨县(市、区)就业的一律不须办理暂住证。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五、鼓励技术进步和创名牌
  15、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对获得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6、奖励名牌产品和商标,鼓励做强做大漳州名牌。对《意见》发布以来获中国名牌产品或弛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兑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与各县(市、区)政府分别承担一半。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质监局、工商局和各县(市、区)政府。
  六、畅通融资渠道
  17、调整信贷结构。对民营企业贷款,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纳入年度信贷计划,逐年提高民营企业贷款所占的比例。商业银行要建立和完善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不断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试点面。
  牵头单位:市人行;配合单位:各商业银行。
  18、扩大融资渠道。积极帮助一批基础较好的民营企业尽快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争取上市,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各种方式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牵头单位:市改革开放办;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建设局、财政局、人行、农业局(乡企局)等相关部门。
  19、引进外地资金。凡市外资本进入漳州兴办企业的,可参照引进外资的办法给予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
  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市计委、财政局、外经贸局、工商局、行政服务中心。
  20、允许向外筹资。
  牵头单位:市人行;配合单位: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外汇局。
  七、支持引进人才
  21、下派干部协助工作。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委、市人事局、经贸委、工商联。
  22、帮助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可享受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同等待遇,按漳委发〔2000〕21号文件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
  23、鼓励大学生到民营科技企业就业。
  牵头单位:市人事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24、放宽外来人员落户条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5、方便外来工子女就学。全市定点的中小学都不得拒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6、免收人事代理费和人才档案保管费。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
  八、减轻企业负担
  27、减少收费。制定“漳州市涉及民营企业税外收费手册”,凡收费目录以外的一律废止。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效能办。
  28、减少检查。除落实上级统一布置、接到署名举报和安全检查外,我市各部门未经同级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批准,不得对企业直接检查;市直部门不能绕过县(市、区)直接到县(市、区)所属企业检查。
  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
  29、减少处罚。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一般不予罚款;对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不予处罚。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依法治市办。
  30、规范报刊征订和培训、评比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求企业征订报刊、入选画册和接受指定性服务,也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各类培训和各种评比等活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及相关单位。
  九、提供优质服务
  31、组建领导机构。成立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作为民营企业的常设服务机构。
  牵头单位:市府办;配合单位:市委办、经贸委、编办。
  32、成立投诉中心。
  牵头单位:市纪委;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监察局、经贸委。
  33、规范市场秩序。
  牵头单位:市整规办;配合单位:各整规成员单位。
  34、鼓励组建、完善行业协会(同业公会)。
  责任单位:市工商联、经贸委。
  35、完善司法服务。
  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配合单位: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
  十、附则
  36、确保政令畅通。建立部门与地方规定相矛盾事项的报告制度和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市委办、市府办,各县(市、区)委、政府。
  37、确定政策适用范围和可以享受本《意见》的具体企业和事项。
  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分解细化落实措施。各牵头单位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逐项抓好落实。各配合单位要主动配合,分工协作,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各责任单位、牵头单位于12月2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送市政府督查室,抄送市委督查室。
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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