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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
  加入时间:2016-11-4 9:44:51  访问量:5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国家、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和《漳州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提升创新创业水平,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提出以下措施:

  一、激发企业创新活力。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成果转让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设立研发准备金,加大研发投入。对规模以上企业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含,下同)以上、且年增长15%以上,经相关部门核实,可按研发投入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凡符合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并列入统计目录的企业,年度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度增加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列入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的(不含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新列入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含通过复审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争取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单个项目获得立项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可给予20%的配套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自主创新,我市企业、科研机构年获得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0项以上的,可按每项1万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申请发明专利20项以上并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可按每项0.5万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获得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授权实用新型专利30项以上的,可按每项0.2万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购买本市企业开发生产的列入国家或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的自主产品,给予买方实际交易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大力发展或引进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或平台,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商会和投资机构等在漳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列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的,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费15%的比例给予后补助,对五年内的初创期研发机构按比例核定的补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过初创期但发展效益较好的研发机构按近五年发生的前述购置费和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工商注册允许其使用“研究(发)中心”“研究院(所)”“设计中心”“设计院(所)”等字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征,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审批,对为工业生产配套的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及属于重点扶持产业且符合减免税有关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给予减税或免税。对其进口的符合条件的科研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在漳共建或自建研发机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各类平台建设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扶持。新获得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认定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并对其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择优给予连续三年的滚动支持。国(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世界500强跨国公司、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来漳创办或与在漳法人单位合作创办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支持。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市属科研所、高校等国有科研事业单位可通过协议或评估定价、挂牌交易、竞价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持有的科技成果价格,自主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作价投资等方式,按规定处置持有的科技成果。

  成果转化收入不上缴国库,纳入单位预算,继续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同时,应当从转让(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或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权(出资比例)中,提取不高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不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在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以外单列。科技人员所获奖励股权,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承认,工商管理部门应予以办理登记或变更,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需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在取得分红或转让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鼓励购买并转化重大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备案的技术交易总额超过200万元可以申请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转让费或委托开发成果费用的10%,最高可达30万元。对引进技术或设备进行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的,择优以科技计划项目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四、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同)科研人员按规定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和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自离开工作岗位下月起由所在创业企业发放,同等享有参加原单位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待遇。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单位安排原岗位工作,期满后继续在企业创新创业的,按规定解除或终止聘用(劳动)合同、移转人事档案、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高级科研人员带领团队参与协同创新,对参与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高级科研人员以及团队人员,按照贡献度从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专项经费中给予每人每月1000-3000元的生活补助。

  完善科研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创新创业情况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成果转化成交额视同争取课题经费。

  五、建设创新创业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及开发区根据自身产业特色建立众创空间、专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基地。对科技创新创业基地获得国家、省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其设施、设备等实际投入资金总额的50%奖励,获得国家级认定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省级认定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省级奖励额度。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不超过20万元。依托企业建立的科技创新创业基地,符合条件的参照执行。

  引进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且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综合效益佳的科技型企业优先安排入驻创新创业基地;属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基础上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政府规定应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费用外),按标准下限收取。初创型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携带具有广阔市场开发前景的高新技术科研成果入驻我市创业创新基地,由当地政府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六、发展科技服务业。支持发展研发设计、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对具有独立法人且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进驻众创空间、孵化器的,可以按照规模和服务成效给予最高5万元启动经费和三年内5万元运行经费的支持,同时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补助或奖励。

  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企业或创业创新团队,利用省、市大型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开展分析、测试、检验、试验产生的费用(不包括同一项目关联或合作单位间产生的费用),可按实际支出费用的10%标准申请补助,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时,仪器管理单位可按实际产生的科研设施仪器维修、测试技术咨询等费用的20%申请补助,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引导科技投融资发展。鼓励银行、保险、担保、证券等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业务:专利质押贷款项目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时间均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高不超过2年且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时引入科技贷款担保或保险,给予科技型企业实缴担保费或保费20%补贴,每家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创办或引进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天使投资、创新产品众筹、股权投资、发债融资等,对列入国家或省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企业所获投资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积极参与投资,可按一定比例配套出资参股。

  七、激励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落实《漳州市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人才行动计划(2014-2018)》,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提高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额度,对我市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并为经济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科学技术贡献奖最高50万元、科学技术创业奖最高30万元。大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对入选或引进的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福建省科技创新或创业领军人才等国家、省级各类科技人才,给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支持。高层次人才带“团队+项目”落地,经评审认定后根据实际需求予以连续三年的滚动支持。创新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对年薪超过平均工资8倍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以上措施涉及的各类奖励或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申请奖励或补助的对象必须是在我市辖内注册并实际运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实体,对同一单位或实体符合享受以上措施中多项奖励或补助条件的,同时符合我市已出台的其他政策奖励或资助条件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四年。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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