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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暂行办法
  加入时间:2015-11-2 15:08:34  访问量:11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银行、保险业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6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小贷险)是指小微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与保险公司签订以银行为受益人的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并以此为主要增信方式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获得流动性贷款,在发生小微企业未按约定履行还贷义务且银行追索未果等保险合同约定事由时,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大部分银行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各种所有制小微企业(包括农业种养殖大户、个体工商户等)。

第四条 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扶持、风险共担、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市金融办、人行牵头,市经信委具体负责,芗城、龙文两区政府配合,引导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小贷险在芗城、龙文两区的试点工作。 

第五条 选择若干愿意履行社会责任、审批流程短、接受本方案条款、有意愿开展小贷险试点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参与试点的银行与保险公司根据本办法,一对一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业务范围、合作期限、客户准入标准、业务操作流程、理赔及追偿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报市金融办、人行、经信委、保险行业协会和试点区金融办备案。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结成共保体,与试点银行开展合作。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小贷险:

(一)在试点区域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农业种养殖大户除外);有固定经营场所,一年以上经营状况正常;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产业导向,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

(三)资信良好,有偿还债务能力,无违法行为;

(四)农业种养殖大户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或规模养殖满2年以上;

(五)试点保险公司和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小贷险单户贷款金额实行差别上限:试点前两年,小微企业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农业种养殖大户不超过100万元,个体工商户不超过150万元。试点第三年,相应额度在原有基础上可再调高20%。小微企业贷款仅限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个人消费、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以及置换银行已有贷款等其他用途。

第八条  小贷险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率、保证保险费率及附加性保险费率三部分组成,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小微企业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在如下限额内实行差别利(费)率,但不得收取除保险费和贷款利息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

(一)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30%

(二)贷款保证保险费率,不超过贷款额度的2.5%(年化费率);

(三)附加小微企业主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不超过贷款额度的0.1%(年化费率)。

第九条  小贷险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不超过一年。采取分期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还贷方式;利息采取按月或按季收取。     

第三章 运作流程

第十条  小微企业可向试点银行或保险公司提出小贷险申请,并按要求附送相关材料。试点银行、保险公司和试点区经贸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审查,并向小微企业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和告知。审查结果由首次受理的银行或保险机构第一时间通知小微企业。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接到资格审查批准通知后,应先向试点保险公司投保相应保险并交清保费,保险公司给予出具相应的保险合同。小微企业获试点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后,与试点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给予放贷。

第十二条  试点期间,从受理申请到贷款发放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试点银行与保险公司应紧密合作,共同优化操作流程,提高审贷、放贷效率。

第十三条 贷款期满后,小微企业可向试点银行或保险公司提出续贷续保申请,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按有关续贷政策简化办理手续。

第四章 风险监管

第十四条 试点银行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银行工作人员要根据授信尽职要求,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

第十五条 试点保险公司成立小贷险专门管理中心,承担保险方尽职调查、风险审核、贷后管理、理赔追偿、培训宣传、市场拓展等职责。

第十六条 小贷险贷款发放后,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小微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跟踪检查:核实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对小微企业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试点银行有权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核实小微企业还贷能力,试点银行对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发生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采取措施保全或清收;对因小微企业主发生意外而造成企业无法按约定还款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个人意外保险合同约定将赔付资金优先支付给第一受益人即贷款银行,偿还小微企业所欠银行贷款。

第十七条 试点银行与保险公司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金融办、财政局、经信委、人行和试点区金融办报送上一个月贷款数据及赔付数据。当单个试点银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达到3%或承保人实际赔付率达到150%时,暂停新增业务办理,经整改并报试点区金融办同意后,可重启新增业务办理。

第十八条 试点区金融办协调当地公安、法院、人行、工商、人社等部门建立联合追偿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欠款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追偿,全力维护金融债权。追偿款及相关追偿费用根据银保合作双方风险损失比例进行分摊。对失信小微企业主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并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依法严厉打击小微企业拖欠、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 贷款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骗取保险赔款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赔款,取消其合作资格,3年内禁止其享受与各级财政有关的优惠政策。

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保险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风险补贴资金,取消其合作资格,3年内不邀请其参与政府招标项目,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风险分担及补偿政策

第二十条  试点银行与保险公司按37承担贷款本金风险,贷款利息损失由银行全额承担。企业贷款到期未能正常结清授信的,由贷款银行进行清收。形成不良贷款60天以上且追索无果,并被认定为呆坏账的,贷款银行可向承保人索赔。承保人在收到贷款银行索赔要求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理赔。试点运行稳定后,可视情况调整银保双方风险分担比例。

第二十一条 设立漳州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以漳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作为资金来源。试点期间,市级从漳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调整划拨2000万元,试点区按11配套共同组成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亦按11分担)。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对试点保险公司保单承保年度内赔付超过实收保费60%的部分给予逐笔补助:单笔金额在100万元(含)以内的,补助金额按照不超过风险损失的90%计;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风险损失的70%计。单个试点区在试点期间,以最高2000万元为限,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由福建漳州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在合作银行开立专户,存款收益作为其管理服务收入。

第二十二条 在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运行期间,对上一年度基金实际赔付金额由市财政和试点区在下一年度按11配套共同补足。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补助每半年由保险公司与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结算一次。承保人应于每年的7月和次年120日前向市经信委书面提出补助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试点区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后,市经信委应会同市人行和市行业保险协会及时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材料报市财政局复核,再由福建漳州投资有限公司向符合风险补贴条件的承保人拨付风险补贴资金。经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补助后发生的追偿所得,在扣除追索费用后,应按原补助比例在下次结算时返还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 

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组织实施。试点区可结合具体情况,对本地区试点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1020日起试行,首批试点区试点期限3年。其余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金融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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