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号),引导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克服困难,稳健经营,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动全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引导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简化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程序(以下简称“个转企”),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和程序同时办理;在不违反企业名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及特点。在经营场所(住所)不变并在有效期内,原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的有效证件、经营场所证明可以继续使用;因“个转企”而发生名称变更,同时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名称变更,不视为交易。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账证不健全的转型企业征税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社会保险保持原有缴费方式5年不变。(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贸委)
二、鼓励创办小微企业。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所产生的的省以下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申办土地房屋权证或房产交易、抵押等业务,在地籍调查、房产测绘和交易登记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满足小微企业用地的合理需求,鼓励小微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在工业园区规划中预留小微企业的用地用房。确定小微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对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机构调整的通知》(闽政办〔2009〕135号)规定的项目,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三、推动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以企业上年缴纳的省以下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3年内每年增量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根据当年产值增加2000-5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进行分档,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对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批发、零售贸易企业2万元,住宿、餐饮企业3万元。(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四、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安排资金,对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给予补助。以上一年度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人行漳州中心支行、漳州银监分局)
五、引导和鼓励企业参与政银企融资对接活动。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对各类政银企对接活动中新增贷款的中小企业给予30%贴息补助,每家企业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人行漳州中心支行、漳州银监分局)
六、支持小微企业发债融资。市财政统筹1亿元设立漳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专项基金,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担保,鼓励中小企业采用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贸委、人行漳州中心支行、漳州银监分局)
七、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担保服务和融资支持。推进融资性担保体系健康发展,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经营,开展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用于流通企业年度担保额5‰,用于工业企业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予以补偿。扎实开展万家小微企业成长贷款和助保贷业务,通过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财政提供的增信资金等共同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小微企业专营服务机构建设,针对小微企业的发展特点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对有市场、有效益、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制定合理的信贷资金安排计划,支持企业运用“工贸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满足企业正常营运资金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人行漳州中心支行、漳州银监分局)
八、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托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进一步整合、配置和优化各类服务资源,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企业”的原则,建设以市级综合服务平台为核心的服务体系,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管理咨询、投融资等综合服务。市、县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群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九、政府采购向小微企业倾斜。各级政府应当预留本年度财政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方应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方应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对采用联合模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贸委)
十、减轻小微企业负担。至 2015年 12月 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缴纳的所得税由所在地财政以“即征即奖”的方式奖励给企业。允许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利息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鼓励电力、水务等部门支持小微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缴纳水电等费用。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收费行为。继续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规范各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守“七不准、四公开”的原则,严禁对小微企业收取各种额外费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准备金税前扣除及营业税免税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国网漳州供电公司、市物价局、市工商局、人行漳州中心支行、漳州银监分局、市经贸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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