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发民营企业回归创业热情,吸引更多在外漳籍企业家回归创业创新,推动我市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鼓励多形式回归创业
1.“回归创业”是指以乡亲乡情为纽带,以总部回归、项目回迁、资金回流、人才回乡等方式,在我市辖区内投资创办新企业或已回归企业新上项目的投资行为。“在外漳籍企业家”是指在我市辖区以外地区投资创业发展的漳州籍企业家。“回归企业”是指在外漳籍企业家单独或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在我市辖区内投资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与其他企业或自然人在我市辖区内合资、合作创办的回归企业,在外漳籍企业家必须拥有50%以上股权。
2.鼓励回归企业投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海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项目,鼓励设立总部企业、区域性总部企业或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总部企业。
二、实行回归企业奖励
3.新引进回归企业按实际到资额的1%给予开办费用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资金从企业入驻后已上缴我市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分三年安排。企业入驻后,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部分的,前两年免收,第三年减半征收。
4.对经认定的新引进回归企业,自正式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贡献奖励,具体为:前两年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20%给予奖励,三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回归企业在我市新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且将分布在漳州辖区以外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受益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回归企业回归前为上市企业,将企业法定地址及税收征管隶属关系迁移至我市辖区内的,享受《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相关补助优惠政策。
7.异地漳州商会组织会员企业或异地漳籍龙头企业组织产业链企业抱团回归,所设立的回归企业股东中异地漳籍企业数不少于5家、回归企业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的(不含海关税收),享受《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相关补助优惠政策。
三、确保回归企业用地
8.优先安排回归项目用地。在满足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入驻企业提高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推广多层标准通用厂房建设。项目用地价格在不低于征地成本或最低出让价标准前提下,对鼓励类工业项目且用地节约集约的,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作为招拍挂出让底价。
9.推进回归创业企业集中区建设。在市区合理规划、设立回归创业企业集中区,高标准配套建设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回归创业企业大厦,引导回归项目集聚、产业集约发展。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可设立回归创业企业集中区,承接回归项目建设发展。
四、加强回归企业融资担保
10.设立回归创业引导基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及“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重点为初创期科技型回归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融资财政扶持。
11.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服务措施,支持回归企业以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产品进行质押贷款。对获得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进行贴息,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五、提升回归企业家社会美誉度
12.积极发展回归企业及其股东为各级工商联企业和个人会员。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公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回归企业家,鼓励其参加各级劳动模范、各类先进评选,符合条件的,由统战部门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或政协委员协商人选。
13.回归企业股东、企业高管的子女需在漳州就读的,由企业及家长提出申请,市及县(市、区)教育局按以下原则予以统筹安排:户口已迁出的,在其子女监护人的实际居住地,安排相对就近的片内义务教育公立学校就学;户口在本地的,但在户口所在地就学有困难的,在其子女监护人的实际居住地,安排相对就近的片内义务教育公立学校就学。
六、落实保障措施
14.成立工作领导机构。设立漳州市回归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相关单位领导为小组成员,主要负责回归创业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或不定期研究回归创业相关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市民企办(市经贸委),负责回归创业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15.设立回归创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回归企业的补助和奖励;各项补助和奖励,按照企业属地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级和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负责兑付。
16.回归企业的各项补助、奖励,由漳州市回归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认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本意见与我市出台的其他奖励扶持政策不一致的,可按就高就新原则选择兑现,但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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