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对象 1、2012年度、2013年度已纳入规模统计的工业企业。 2、2012年度、2013年度限额以上的外贸流通性企业。 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或项目用地未按时开发的企业不得享受奖励。 二、适用范围 1.税款所属时间为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已申报入库或已缓征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下称“两税”); 2.税款所属时间为2013年度的“两税” 三、税款征收 企业“两税”税款均应按现行程序和标准征缴入库。税款所属时间为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已缓征的“两税”,统一在2013年7月1日至10月15日前分期缴纳;税款所属时间为2013年度“两税”统一在2014年7月1日至10月15日前分期缴纳。 四、申请及奖励程序 1.已缴清上一年度“两税”的企业可申请奖励; 2.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于2013年7月15日前、10月31日前,2014年7月15日前、10月31日前向市、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提出奖励申请,且提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奖励申请表(见附件)、企业营业执照、地税部门开具的“两税”完税证明、税款缴交凭证。 3.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局会同经贸、发改、国土、地税等部门分别于2013年7月30日前、11月15日前,2014年7月30日前、11月15日前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核实,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给符合条件的企业。 五、资金使用 企业应将奖励资金用于技术改造投资、扩大生产补充流动资金等方面。<!--EndFrag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