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的决策部署,实施“工业化提速”发展战略,确保实现全年工业发展目标任务,现就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转型升级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扩大生产。对2012年已缴税金(含政策性税收优惠及退税部分)达120万元以上,2013年季度用电量在150万千瓦时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产值增长30%以上且用电量增长15%以上的,新增电量每千瓦时奖励0.02元,对单家企业单季度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新投产企业新增电量和已缴税金均按30%折算。
二、促进增产增效。对产品有市场、有销路、有效益的,且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上年度实际纳税额为基数,其增量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新增项目投资、引进先进装备与技术。
三、促进壮大规模。2012年度、2013年度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工业企业,根据其年产值增加2000-5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进行分档,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除按其地方级“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20%、25%、30%奖励给企业外,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
四、促进技改投入。今年全市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实施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百项百亿”技术改造工程。对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完善产业链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且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银行贷款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贴息;如以技术设备投资为主的项目可按技术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促进技术创新。对取得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国家级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省、市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凡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对列入国家火炬计划的项目,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六、促进产品研发。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对获得国家级新产品鉴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七、促进提升质量。对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支持企业参与国内外标准制(修)订,对参与制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八、促进建设品牌。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对新获福建省著名商标或福建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九、促进开拓市场。鼓励采购本地名优产品,对采购本市生产单价超过30万元的成套(批)光电产品、成套精密机械产品、成批建筑新材料的终端用户企业,一次性奖励采购总价的5%,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继续鼓励企业参展办展,对参加境外重点展会企业,每次每个摊位补助1万元;对参加省外重点展会企业,每次每个摊位补助0.5万元。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渠道增加销售额,对今年内新加入阿里巴巴旗下销售平台及其他国内知名电商平台的,给予一次性服务费补助0.5万元。
十、促进直接融资。市财政统筹资金5000万元,建立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利用金融创新产品开展直接融资,发行区域集优项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债务金融工具,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
十一、促进节能降耗。对年可节约200-500吨标煤范围内的企业按照每吨200元的标准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节能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节能服务公司100-200元/吨标煤的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具有示范作用的循环经济园区或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二、促进减轻负担。严格执行省政府出台的“涉及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实行即征即奖”的政策,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经经贸、发改、国土、地税等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给符合条件的企业。
本政策有效期截止2013年底;除用电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外,以上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由市政府、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及开发区按照企业属地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