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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政策解读
  加入时间:2012-6-12 16:08:18  访问量:1743
        一、有关新产品奖奖励政策
        福建省人民政府于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印发了《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闽政文[2009]60号)。该办法对省优秀新产品奖的申报条件、奖励标准、评审条件等都作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省优秀新产品奖是省政府为鼓励我省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不断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等而设立的。
        企业享受政策必须具备的条件:
        凡经福建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制的新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向,连续使用1年以上,质量性能稳定可靠,技术水平先进,市场竞争力强,形成一定销售规模,年新增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在通过省级以上(含厦门市)有关部门新产品鉴定3年内,均可申报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
        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
       (二)《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或其它省级以上(含厦门市)有关部门出具的新产品鉴定证书;
       (三)新产品研制工作总结报告;
       (四)产品标准:采用企业标准的,须经设区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只提供标准名称及其编号;
       (五)检测报告:必须是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之内的检验结果报告;
       (六)用户意见:提供2份以上主要用户意见;
       (七)检索查新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等能说明产品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证明材料;
        (八)与产品相关的行政许可证明材料;
        (九)申报福建省优秀新产品特等奖、一等奖的,还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税收证明,以及法定审计单位出具的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和新产品上年度财务(含销售收入、利润、税收情况)审计报告。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每年评审一次。由福建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年度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事项细则,并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成立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和奖励工作。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有效期为3年。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四个级别的奖项。每年评定的获奖产品不超过6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
        对获得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及其主要研发人员,由评委会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资金奖励。
        申报程序及受理部门:企业按照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属国有企业向所属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或省集团(控股)公司申报。经审核符合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条件的,由申报推荐单位提出推荐评审等级意见及其具体理由,并汇总行文上报评审办。
        对各有单位推荐和申报的省优秀新产品奖材料,省优秀新产奖评审办公室(简称评审办,由省经贸委具体负责)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行业复核、评审办意见、评委会审议、公示等程序进行评审,公示无异议的新产品,由评审办行文报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2012年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工作已于今年2月份启动,申报截止日期为2012年6月20日。《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申报2012年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通知》(闽经贸技术[2012]79号)可上福建省经贸委门户网站查阅
       
        二、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支持政策
        为支持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省经贸委每年都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出台的相关政策并结合我省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现状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专项。
        福建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企业可根据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进行申报。
        《申报指南》包括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及项目跟踪管理和验收等其它相关说明。每年根据我省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状况调整专项重点及补助标准。
        申报程序:县(市)属企业申报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经贸委推荐,同时上报省财政厅,并抄送设区市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项目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推荐,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推荐,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认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由其依托组建单位行文向省经贸委、财政厅申报。
        2012年福建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主要有:
       (一)民营企业品牌建设
        支持民营企业创品牌,鼓励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对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该项目可按我委与省财政厅后续发布的相关实施细则组织申报。
       (二)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重点支持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开展共性技术开发和完善平台建设;支持上年度考核评价得分在75分以上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完善自主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开发
重点支持龙头骨干企业联合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及上下游关联企业,围绕新兴产业共性关键性技术突破和前瞻性产品开发,组建产学研用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实施相关重大技术攻关或重大技术装备研制。
       (四)产学研联合
        支持企业深化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产学研联合,提升合作层次,形成全方位、深层次的产学研联合体,并联合实施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开展技术提升诊断工作。
 
        三、软件产业项目扶持政策
        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闽政文[2009]374号),为推进我省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业做大做强而组织实施的。
        省经贸委的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0年开始设立,每年申报一次。企业可根据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省工商发展资金软件产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申报指南》主要包括:专项重点及补助标准和申报要求等。每年根据软件产业发展状况调整专项重点及补助标准。
        申报程序:县(市)属企业申报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并抄送设区市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推荐,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2012年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及补助标准:
       (一)重大软件开发应用
        重点扶持面向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集群,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比较优势、市场竞争力并带动产业链协调发展的跨平台协同应用软件、通用性嵌入式操作系统(平台),项目完成后可实现软件及其集成产品年新增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拟对3项左右项目分别给予200-3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
       (二)鼓励国内外软件企业及研发机构来闽落户
        支持国际知名软件企业、全国软件百强企业及研发机构来闽投资,对2009年以来(含2009年)首次在闽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其来闽投资额超过1000 万元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 5%奖励给其在闽所设立的软件公司(机构),来闽投资额达3000 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6%奖励给其在闽所设立的软件公司(机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其它企业、投资机构在闽投资设立软件公司(机构),并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三)推动闽台软件产业合作先行
        支持台湾软件企业来闽投资,对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软件、集成电路设计、动漫、信息化服务等台资项目入驻福州、厦门、泉州等地软件园区,参照国际知名软件企业、全国软件百强企业来闽投资给予奖励。支持台湾优秀软件产品在闽推广应用。
       (四)加大软件应用市场培育力度
        支持智能化支撑软件、工业软件、嵌入式软件开发,支持软件产品在工业产品研发设计信息化、工业生产过程自动化、企业和行业管理信息化、产品流通和市场信息化中的应用。
       (五)支持创意软件开发
        支持围绕工业设计开发并应用相关创意软件,支撑我省工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带动创意产业、工业设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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