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等可成为职工代表
中纪委、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等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日前联合下发《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这是26年来,我国首次以六部门共同颁布规章的形式全面规范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并且打破了企业所有制界限,明确非公有制企业也应实行民主管理。
这意味着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公司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了强有力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和保障,更多企业职工将能够规范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
据介绍,《规定》凸显三大亮点——
亮点一: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定性和定位问题做了界定。《规定》第一章第三条即明确“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这表明职工代表大会不是取代企业管理机构的正常管理,其他民主管理方式也不能替代职工代表大会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
亮点二:关照了不同性格、不同规模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制企业,县级以下不具备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中小企业,集团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分别作出了规定,增强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亮点三:明确了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同样可成为职工代表。《规定》要求“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这解决了一些企业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所谓“非正式职工”不能成为职工代表的问题,有效地保障了普通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合法权益。
【《中国青年报》4月1日刘文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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