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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
  加入时间:2007-10-18 20:24:55  访问量:2249

                                 煤矿安全规程
(2001年9月28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

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

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

办公会议等制度。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

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

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
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

织实施。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

喝酒。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二条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

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编井工部分
第一章开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第十六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在山坡

下开凿斜井和平衡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十七条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

等综合防尘措施。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于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

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采用中央式

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

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

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井巷交岔

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十九条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度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

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度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

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度,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二十条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

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采煤

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

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二十二条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

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

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

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
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

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

内严禁堆积物料。
(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

度不得低于1.8m度。
第二十三条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

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第二十五条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和井盖

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十六条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

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

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

护后面的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与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或堵

水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钻井的设计与施工最终位置必须通过风化带,并向不透水的稳定基岩至少延深)5m。
(二)钻井期间,采用封口平台时,必须将井口封盖严密;采用井口梁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三)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必须定时测定,发现问题立即调整。井筒内的泥浆面,必须保持高于地下

静止水位。
(四)钻井时必须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

设计中明确规定。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五)预制井壁的质量,必须逐节检查鉴定。井壁连接部位必须有可靠的防蚀、防水措施,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
(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须检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须密实。充填材料

必须经过试验,满足强度和凝固时间的要求,并保证能够置换出泥浆。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开掘马头门之前,必

须检查破壁处及其上方15-30m 范围内壁后的充填质量,发现不合格时,必须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
(七)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冻结深度应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加深冻结深度。
(二)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

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三)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筒内。水文观测钻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下部隔水层。
(四)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或螺纹连接,冻结管下人钻孔后应进行试漏,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
(五)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 天、水量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

圈后,方可进行试挖。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渗漏

盐水等情况。检查应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六)开凿表土层冻结段时,可以采用爆破作业,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七)掘井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
(八)生根壁座应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的基岩中。
(九)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
(十)梁窝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十一)不论冻结管能否提拔回收,对全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全部充满填实。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

建筑,并应有通风装置。应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氨气,氨的浓度不得超过0.004%。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救

和消防器材。氨瓶和氨罐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运输、使用和存放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浆施工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
(二)注浆段长度必须大于注浆的含水岩层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岩层或硬岩层5—10度。井底的设计位置在注浆

的含水岩层内时,注浆深度必须大于井深10度。
(三)地面预注浆的钻孔,每钻进40m必须测斜1次,钻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度。
(四)注浆前,必须进行注浆泵和输送管路系统的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达到最大注浆压力的1.5倍,试验时间

不得小于15min,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使用。
(五)注浆过程中,注浆压力突然上升时,必须停止注浆泵运转,卸压后方可处理。
(六)每次注浆后,应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浆塞,以防高压浆顶出钻杆。
(七)冬季注浆施工时,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八)井筒工作面预注浆前,在注浆的含水岩层上方,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含水岩层厚

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浆和掘砌时,对每一注浆段,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岩帽和混凝土止

浆垫的结构形式和厚度应根据最大注浆压力、岩石性质和工作条件确定。混凝土止浆垫由井壁支承时,应对井壁强

度进行验算。
(九)孔口管必须按设计孔位埋设牢固,并安设高压阀门。注浆前,必须对止浆垫和孔口管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

力必须大于注浆压力1MP。
(十)钻注浆孔时,钻机必须安设牢固。取芯钻进时,应使用能够防止顶出钻具的钻头;无芯钻进时,可使用三翼

钻头,以防承压水顶出钻具。
(十一)井内应设吊泵,及时排除井底积水。当钻进注浆孔时,如井筒涌水量接近吊泵额定排水能力,必须停止钻

进,提取钻具,关闭高压阀门,及时注浆。
(十二)注浆站设在地面时,井上、下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联系。
(十三)制浆和注浆的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和口罩,水泥搅拌房内应采取防尘措施。
(十四)注浆结束后,必须检查注浆效果,合格后,方可开凿井筒。
第三十二条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超过6的3次方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注浆堵水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

守下列规定:
(一)井壁必须有承受最大注浆压力的强度。
(二)井筒在流砂层部位时,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穿过内壁

进入外壁100mm。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采取套管法或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

注浆时,必须对套管的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力后,方可使用。
(四)在罐笼顶上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必须安设工作盘和注浆管路安全阀,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并在井口

设专职值班人员。
(五)井上、下都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设施,升降注浆作业吊盘或工作盘时,必须得到值班人员的允许。
(六)井筒内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井底不得有人。注浆中必须观察井壁,发现问题必须停止作业,及时处理。
(七)钻孔时应经常检查孔内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较大或涌水中含砂时,必须停止钻进,及时注浆;钻孔中无

水时,必须及时严密封孔。
(八)注浆管露出井壁的管端与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开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吊盘、保护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

维修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
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
(一)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
(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
(三)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
(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研时。
(五)在倒矸台上围栏外作业时。
保险带必须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必须立即更

换。
第三十六条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每个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独立的信号装置。掘进和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

掘进工作面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明显的区别。井内和井口的信号必须由专职信号工发送。除紧急停车外,严禁不

经过井口信号工直接从井内向绞车房发送信号。井内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并会发送信号。井口、井底信号工应在吊罐

提起适当高度后,先发暂停信号,进行稳罐;待吊罐稳定,清理罐底附着物后,才能发出下降或提升信号。信号工

必须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过责任段。
第三十七条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

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第三十八条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

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
第三十九条采用反向凿井法掘凿暗立井或竖煤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盘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6m。木垛盘的基墩必须

牢固可靠。行人、运料眼与溜矸眼之间,必须用木板隔开。在人行眼内必须有木梯和护头板,护头板的间距最大不

得超过3m护头板上的矸石必须及时清理。爆破前,必须将人行眼和运料眼盖严。爆破后,首先通风,吹散炮烟,之

后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经过检查,确认通风、信号正常,人行间、隔板、护头板、顶板、井帮

等无危险情况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采用吊罐法施工时,绳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绞车房与出矸水平之间,必须装设2套信号装置,其中1套必

须设在吊罐内。爆破前必须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内安全地点,将提升钢丝绳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须指定专人

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如有损坏,修复后方可使用。吊罐内有人作业时,严禁在吊罐下方进行工作或通行。
(三)采用反井钻机施工时,在扩孔期间,严禁人员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观察。扩孔完毕,必须在孔的外围设

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四)扩井时,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须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 范围内的木垛盘。
溜矸眼内的矸石必须经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严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业。
第四十条冬季或用冻结法开凿立井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

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在松软的煤、岩

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

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条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支架

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

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四十三条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

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

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三)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四)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砂浆锚杆必须灌满填实。
(五)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六)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砂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喷射前,

必须冲洗岩帮。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七)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

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八)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九)岩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
(十)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枪口的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其他人员。
第四十五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

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四十六条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

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斜井(巷)施工期间

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

道。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第四十七条由下向上掘进25度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

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四十八条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

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第四十九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第五十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开采三角煤、

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有瓦斯喷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突水危险的

除外),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采煤工作面

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

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

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第五十一条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支

架、输送机和充填垛都应保持直线。
第五十二条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

保护台板。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五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

须备有坑木,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

的金属顶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

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单体

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对摩擦式金属支柱、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

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

。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单体

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 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

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
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

员进入工作面。
第五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顶板,

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

,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

安全措施。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

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第五十八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 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

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

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搭接严密;采用金属网或矿用塑料

网假顶时,必须把网连结好。确认垮落的顶板岩石能够胶结形成再生顶板时,可不铺设人工假顶。采用分层垮落法

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条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充填地点的下方,严禁人员通行或停留。注砂井

和充填地点之间,应保持用电话联络,联络中断时,必须立即停止注砂。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前,必须制定

安全措施。
第六十一条用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在垒砌石垛带之前清扫底板上的浮煤,石垛带必须砌接到顶,顶板下和

垛墙上的缝隙应用石块塞紧。需从2个石垛中间采取矸石时,必须首先将顶板的活矸用长柄工具处理掉,设置临时

支护,并与采煤工作面相接,采矸人员应在临时支护保护下进行工作,并有人观察顶板。第六十二条开采近距离煤

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下一煤层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

安全措施。
第六十三条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应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护形式、通风、

瓦斯、自然发火、涌水等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四条采用倾斜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下面进行。上下

分层的回采间隔时间不应过长,以防假顶腐朽。采用水平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上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层

采煤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六十五条采用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

式和密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生产中遇有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支架沿走向弯曲

、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必须进行调整。应经常检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

松动,必须及时拧紧。正倾斜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板隔出溜煤眼。伪倾斜掩
护支架工作面上下2个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伪倾角,超前溜煤眼的规格、间距和施工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掩护支架接近平巷时,应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并减少同时爆破的炮眼数目和装药量。掩护支架过平巷时,

应加强溜煤眼与平巷连接处的支护或架设木垛。
第六十六条采用水力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相邻2个小阶段巷道之间和漏斗式采煤的相邻2个上山眼之间,必须开凿联络巷,用以通风、运料和行人。联

络巷间距和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回采时,2 个相邻小阶段巷道或漏斗工作面之间的错距,不得小于5m。
(三)采煤工作面附近必须设置通信设备,在水枪附近必须有直通高压泵房或调度站的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四)在顶板破碎或压力较大的煤层中,漏斗式采煤时,上山眼两侧的回采煤垛应上下错开,左右交替采煤。
(五)木支护的回采巷道,水枪附近必须架设护枪台棚。金属支架支护的回采巷道,护枪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

定。煤层倾角超过15度的漏斗式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空区架设挡矸点柱。
(六)发生窝水或水枪被埋时,必须立即打紧急停泵信号,及时打开事故阀门,停枪处理。作业过程中,必须有防

止窝水和人员掉入明槽内的安全措施。
(七)用明槽输送煤浆时,倾角超过25度的巷道,明槽必须封闭;否则禁止行人。倾角在15度-25度时,人行道与

明槽之间必须加设挡板或挡墙,其高度不得小于1m;在拐弯、倾角突然变大以及有煤浆溅出的地点,在明槽处应加

高挡板或加盖。在行人经常跨过明槽处,必须设过桥。必须保持巷道行人侧畅通。
(八)除不行人的急倾斜专用岩石溜煤眼外,不得无槽无沟沿巷道底板运输煤浆。
(九)煤浆堵塞明槽时,必须立即通知水枪手停止出煤,打开事故阀门,放清水处理。煤浆堵塞溜煤眼或巷道时,

必须立即停枪,并报告矿调度室,制定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十)快速接头连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在安装和使用前,必须经过耐压试验。焊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在使用

前也必须经过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不得小于使用压力的1.5 倍。在使用期间,对快速接头连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

,应有专人经常维护管子支座和检查固定情况,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并定期测定水管管壁的厚度,及时更换不符合

壁厚要求的管子。打开盲管的堵板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管道内压缩的空气伤人。
(十一)对使用中的水抢,必须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枪筒中心线偏心距离超过设计规定的水枪。
(十二)通知启动高压水泵前,必须检查管道阀门。按工作要求启闭,防止水击。
(十三)水枪倒枪转水时,必须先通知泵房和调度站,然后按操作规程启闭阀门。拆除、检修高压水管时,必须关

闭附近的来水阀门。
(十四)水枪司机与煤水泵司机之间必须装电话及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十五)从事水力采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防潮和防寒的劳动保护用品,水枪司机应佩戴防止反溅煤水伤人的劳动

保护用品。
第六十七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煤层厚度、煤层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

等因素,编制设计(包括设备选型、选点)。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

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度时,液压支

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度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
(七)当采高超过%& 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片帮伤人。
(八)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九)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一)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应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第六十八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法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
(二)工作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
2、顶煤和煤层顶板能随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预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时垮落,且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大于

采放煤高度。
(三)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

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

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时,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四节采掘机械
第六十九条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

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其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

机四周,确认对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
(二)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取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三)工作面倾角在15度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四)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

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

时必须停机。
(五)采用动力载波控制的采煤机,当2台采煤机由1台变压器供电时,应分别使用不同的载波频率,并保证所有的

动力载波互不干扰。
(六)采煤机上的控制按钮,必须设在靠采空区一侧,并加保护罩。
(七)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出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改

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断链伤人。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联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

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
(八)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m以内有人工作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

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九)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联接、挡煤板导向管的联接,防止采煤机牵

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整,并经常检查。必须按作业规程

规定和设备技术性能要求操作、推进刮板输送机。
第七十条使用刨煤机采煤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 应装设能随时停止刨头和刮板输送机的装置,或装设向刨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
(二)刨煤机应有刨头位置指示器,必须在刮板输送机两端设置明显标志。防止刨头与刮板输送机机头撞击。
(三)工作面倾角在12度以上时,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滑、锚固装置。
第七十一条使用掘进机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

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
(二)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三)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四)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
(五)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

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六)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

隔离开关。
(七)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第七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度。刮

板输送机的液力耦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

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用刮板输送机运

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移动刮板输送机的液压装置,必须完整可靠。移动刮板输送机

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必须打牢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锚固支柱。
第七十三条使用装岩(煤)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岩(煤)前,必须在矸石或煤堆上洒水和冲洗巷道顶帮。
(二)装岩(煤)机上必须有照明装置。
第七十四条使用耙装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三)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拐弯巷道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

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四)耙装作业开始前,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
(五)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六)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

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倾斜井巷倾角大于20度时,在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

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七)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五条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第七十六条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
第七十七条采掘工作面各种移动式采掘机械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每班必须

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时处理。
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第七十八条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移动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

裂缝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况。取得实际资料,作为本地区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的

科学依据。
第七十九条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

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十条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的技术情况调查。收集地质、水文地质资料,设置观测点

以及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加固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建(构)筑物

、铁路、水体工程,必须及时维修,保证安全。试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采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
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第八十一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

设计。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通过其他集中应力区以及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措施

。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中,必须规定发生冲击地压时的撤人路线。每次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

调查,记录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有关数据及破坏情况,并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
第八十二条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时,在采空区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在采空区留有煤柱,必须将煤柱的位置、尺寸

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图上。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


第八十三条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保护层有效范围的划定方法

和保护层回采的超前距离,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确实受到保护的地区

,可按无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工作。在未受保护的地区,必须采取放顶卸压、煤层注水、打卸压钻孔、超前爆破

松动煤体或其他防治措施。
第八十四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冲击危险程度和采取措施后的实际效果,可采用钻粉率指标法、地音法、微震法

等方法确定。对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应根据预测预报等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划分冲击地压危险程度等级

并制定相应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八十五条对冲击地压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或沿采空区边缘掘进巷道。巷道支护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

等刚性支架。
第八十六条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

小于8m,联络巷道应与2条平行巷道垂直。
第八十七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切顶支架应有足够的工作阻力,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

净。
第八十八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回采。2

个工作面相向掘进,在相距8m(综合机械化掘进50m)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以免引起严重冲击危险

。停产! 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九条有严重冲击地压的煤层中,采掘工作面的爆破撤人距离和爆破后进入工作面的时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

明确规定。
第九十条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

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
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第九十一条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

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
第九十二条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

架歪倒。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

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和

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

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

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第九十三条修复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

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第九十四条报废的立井应填实,或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应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应填实或在井口以下斜长20m( 处砌筑1座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报废的

平硐,必须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m(,再砌封墙。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时,必须设置排水沟。
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时,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
第九十五条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
第九十六条报废的井巷,必须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节防止坠落
第九十七条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有栅栏。栅栏门只

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有专用的人行道,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如

果在立井井筒一侧设人行道,人行道上方必须设防护设施。罐笼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

必须设置阻车器。
第九十八条倾角在25度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
第九十九条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人和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

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应遵守本规程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严禁煤仓、溜

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仓与溜煤(矸)眼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第一节通风
第一百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矿井中所有

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

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

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

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零二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度c,以上。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

超过26度c,,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度c;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

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度c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0度c时,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立方).。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

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按实际

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一百零四条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第一百零五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

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一百零六条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零七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按管理权

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八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

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

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

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

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间距小于20的平行

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

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一百一十条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

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简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

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

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第一百一十一条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

入的地点的,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

可将此种回风引人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 -- 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

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

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

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

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

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

一段为回风巷。
第一百一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

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

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人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
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

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本规程第一

百条的规定。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

通风。
第一百一十五条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第一百一十六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

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

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
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

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第一百一十八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

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开采突出煤

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第一百一十九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

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一百二十条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

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

络图。
第一百二十一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

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

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 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

测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

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第一百二十三条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

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

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

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主要通风机停止

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

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一百二十五条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

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在辅助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绕道风门。严禁在煤(

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一百二十六条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

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

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第一百二十八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

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

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

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四)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

开供电。
(五)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

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

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六)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

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一百二十九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

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

,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一百三十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新

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初期可利用采区岩石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的煤层上山作

爆炸材料库的回风巷。必须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 倍的风量。
第一百三十一条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

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 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

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
第一百三十二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

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第二节瓦斯防治
第一百三十三条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

级进行管理。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的立方/t,, 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的立方

/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的立方/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的立方/min。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新矿井设计文件中,

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第一百三十四条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的立方/t 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

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

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水采和煤层厚度小于0.8m 的

保护层的采煤工作面,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加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

度仍不能降低到1.0%以下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为1.5%,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的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必须保持通风巷的设计断面。
(三)必须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工。
第一百三十七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的立方/min. 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的平方以上,经抽放瓦斯(

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

规定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2.5%),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5%)。
(三)专用排瓦斯巷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
(四)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五)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六)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5m处,当甲烷浓度达到

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七)煤层的自燃倾向性为不易自燃。
第一百三十八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5m

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

内,体积大于0.5的立方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5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

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第一百三十九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

行处理。
第一百四十条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矿井必须

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

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

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 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临时停

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

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

毕。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

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第一百四十一条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

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

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3.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
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

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

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

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

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第一百四十二条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

)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到

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

,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开采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打前探钻孔或抽排钻孔。
(二)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
(三)将喷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抽放瓦斯管路。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有油气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应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检查各个地点的油气浓度,并定期采样

化验油气成分和浓度。对油气浓度的规定可按本规程有关瓦斯的各项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的立方/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的立方/min ,用通风方

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1、大于或等于40的立方/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的立方/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的立方/min;
4、年产量0.4-0.6Mt 的矿井,大于20的立方/min;
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的立方/min。
(三)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

栏或围墙保护。
(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
(四)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五)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
(六)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

持性能良好。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度。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

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

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一百四十七条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

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系统的管路,但矿井抽放系统的瓦斯浓

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

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四)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报警时,应断电、停止抽放瓦斯,

进行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抽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

全装置。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二)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

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三)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

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次;
3、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

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

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

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五)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

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本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

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六)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七)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八)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

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

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五十条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
第三节粉尘防治
第一百五十一条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

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企业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

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

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均应过滤。水采矿井和水采区

不受此限。
第一百五十三条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

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防尘措施:
(一)掘进工作面的防尘措施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底板变形,或者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

响采煤安全的煤层;
2、 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
3、 原有自然水分或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
4、 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
5、 煤层很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
6、 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

下一分层。
(三)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四)采煤机、掘进机作业的防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

规定。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

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五)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六)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

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七)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

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第一百五十五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

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

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

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应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第一百五十六条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

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

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
第一百五十九条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

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第一百六十条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

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

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

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

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

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一百六十一条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

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

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

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

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

测试。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

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一百六十四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一百六十五条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

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第一百六十六条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制备所用的原料气

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度甲烷气体。
第一百六十七条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

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一百六十八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3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

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若煤(岩)与

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

传感器。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

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条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

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

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掘进机必须设置

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一百七十一条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二条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

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三条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

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

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五条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人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

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开采

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主要通风机、

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

器。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该矿井即为突出矿

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

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

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

撤销,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由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新井建设期间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

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所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时,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报原审批部门

审批。
第一百七十七条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开采突出煤层

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七十八条煤矿企业应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全国突出档案室。
第一百七十九条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设计

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

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一百八十条突出矿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

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二)应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将石

门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与石门贯通。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

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三)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

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第一百八十一条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

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在突出

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一百八十二条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

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
第一百八十三条突出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

用风镐落煤。
第一百八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应不

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对采用直径大于120mm的钻孔、水力冲刷或水力冲孔等措施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在爆破前应严密封闭孔口,孔内

注满水、砂或填土。
第一百八十五条煤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第一百八十六条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区域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简

称工作面预测)。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

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对采掘工作面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应按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措

施效果检验。措施效果检验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的,认为措施有效。
第一百八十七条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

行不少于2次的区域性预测验证,其中任何1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在无突出危险区

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在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应采

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每执行

1次防治突出措施作业循环后,应再进行工作面预测,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仍必须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连2

次预测为无突出危险,该工作面方可视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每预测循环应留有不小于

2m的预测超前距。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八十九条保护层的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

于80时,必须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进行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

并不断积累、补充和完善资料,以便得出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参数。
第一百九十条预抽煤层瓦斯后,必须对预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进行检验,其有效性指标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

如无实测数据,可依据下列指标之一确定:
(一)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残存瓦斯含量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
(二)煤层瓦斯预抽率大于30%。采用煤层瓦斯预抽率作为有效性指标的突出煤层,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

工作面预测方法对预抽效果进行经常复验。
第一百九十一条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进尺量必须同时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

5m的措施孔超, , 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推进进度必须同

时满足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当防突措施无效时,不论措施孔还留有多少超前

距,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进行采掘作

业。
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二条对于有突出危险煤层,应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三条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受

到保护的区域可按无突出危险区进行采掘作业;在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四条选择保护层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

作保护层。
(二)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开采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第一百九十五条被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法及有关参数,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

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线距离的2倍,并不得小

于30m。
第一百九十六条开采突出厚煤层时,可利用上分层或上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下阶段,但应依据

对上分层或上区段卸压范围的考察结果确定其保护范围,必须将下分层或下区段的采掘工作面布置在保护范围内。
第一百九十七条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

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

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一百九十八条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开采近

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严防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的瓦斯突然涌人保护层采掘工作面和误穿突出煤层。
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九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

部门审批。
第二百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之外,至少打2个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存

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
(二)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5m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或见煤深度不少于10m的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

或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时,钻孔应布置在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对近距离煤层群,层间距小于

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可测定煤层群的综合瓦斯压力。
(三)工作面与煤层之间的岩柱尺寸应根据防治突出措施要求、岩石性质、煤层倾角等确定。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

离的最小值为:抽放或排放钻孔3m,金属骨架2m,水力冲孔5m,震动爆破揭穿(开)急倾斜煤层2m、揭开(穿)倾

斜或缓倾斜煤层1.5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加大法线距离。
第二百零一条石门揭穿(开)突出煤层前,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检验措施有效

后,可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若检验措施无效,应采取补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当预测为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厚度小于0.3m的

突出煤层,可直接采用震动爆破或远距离爆破揭穿。
第二百零二条防治石门突出措施可选用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水力冲刷或金属骨架等措施。
第二百零三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或突出矿井开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各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

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第二百零四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参数,应根据矿井实际测定的结果或参照有关资料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根据煤层实际情况选用防治突出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上山时不应采取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等措施。
(二)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应采用双上山、伪倾斜上山或直径在300mm以上的钻孔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

护。
(三)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四)急倾斜突出煤层厚度大于0.8m时,应优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等。对于急倾斜突出煤层倒台

阶采煤工作面,应尽量加大各个台阶高度,尽量缩小台阶宽度,每个台阶的底脚必须背紧背严,落煤后,必须及时

紧贴煤壁支护。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百零六条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取小直径浅孔排放等防治

突出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在掘进工作面执行上述措施时,

钻孔终孔位置应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2m以上。
第二百零七条在急倾斜突出煤层中采用双上山掘进时,2个上山之间应开联络巷,联络巷间距不得大于10m,上山与

联络巷只准1个工作面作业。急倾斜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应采用阻燃抗静电的硬质风筒通风。突出煤层上山

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第二百零八条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百零九条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

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的人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百一十条采取震动爆破措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

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二)震动爆破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爆破时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严禁人员作业

和通过。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必须设置2道坚固的反向风门。与回风系统相联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

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人其他区域。
(三)震动爆破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min后矿山救护队员方可

进入工作面检查。应根据检查结果,确定采取恢复送电、通风、排除瓦斯等具体措施。
(四)震动爆破必须采用铜脚线的毫秒雷管,雷管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跳段使用。电雷管使用前必须

进行导通试验。电雷管的联接必须使通过每一电雷管的电流达到其引爆电流的2倍。爆破母线必须采用专用电缆,

并尽可能减少接头,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控发爆器。
(五)应采用挡栏设施降低震动爆破诱发突出的强度。
(六)震动爆破应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时(包括掘进煤层和进入

底(顶)板2m范围内),必须按震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爆破作业。采取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

收骨架。揭穿或揭开煤层后,在石门附近30m范围内掘进煤巷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百一十一条在突出矿井的突出危险区,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反向风门距

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门

措施。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

难硐室内,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

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30min。
第二百一十三条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

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第二百一十四条突出的煤必须及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尘爆炸。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

冒顶以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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