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企联人资委〔2013〕68号
各设区市企联,各会员单位: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闽人社〔2011〕139号)提出,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今后将逐步实行上岗证制度,我省拟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以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为了配合政府部门更好地实施“服务企业专项行动”,促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服务企业发展,近期,省企联人力资源服务委员会联合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新人源职业培训学校,共同举办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班。具体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为企业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加强企业劳动关系的自主协调,提高企业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将争议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以稳定企业员工队伍,促进企业人力资源工作的良好开展,为在全社会构建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打下坚实基础,促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对象
企业从事人事、劳动、工资(薪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三、培训内容
类
别
课
程
模
块 |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
课 程 |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
课 时 |
三级 |
二级 |
基础知识 |
职业道德 |
3 |
3 |
基础知识 |
38 |
38 |
专业知识 |
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
9 |
7 |
劳动合同管理 |
12 |
10 |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
10 |
9 |
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
13 |
8.5 |
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
14 |
9 |
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
21 |
14.5 |
合计 |
120 |
100 |
注:一级培训内容和课时另行通知
四、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高级师)职业资格的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3、具有其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5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5年以上;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4年以上;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4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五、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方式
实行远程网络培训和集中面授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即学员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提供技术支持的“新人源www.51xry.com或国嘉远程教育(www.gjycjy.com)”,按照规定学时进行学习,通过授课教师的视频传递与辅导、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点评等方法完成学习任务;同时,在考试前安排集中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六、收费标准
国家职业资格 |
级别 |
培训费用 |
鉴定费 |
论文评审费 |
劳动关系协调员 |
三级 |
1380元 |
290 |
/ |
劳动关系协调师 |
二级 |
2880元 |
290 |
300 |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
一级 |
4880元 |
290 |
待定 |
企业职工参加本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用人单位可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职业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05号)获得财政培训费补贴(劳动关系协调员直补1000元,劳动关系协调师直补1600元,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直补2000元。)。
七、培训时间和考试时间
随时报名随时上线学习。职业鉴定考试拟定于2013 年6月15日、12月21日。
八、报名方式
请参训人员根据报考条件填写报名表(附后)后,将报名表和银行缴费单复印件传真到省企联人力资源服务委员会。
省企联人力资源服务委员会联系方式: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西江滨大道66号融侨新天地B055
E-mail:ffeehr@163.com slwpqxh@163.com
电话:0591-83754290 0591-87676539
传真:0591-87871578 0591-87513515
联系人:
柳晓榕:13489956537
程 畅:13489960871
丘素珍:15705908242
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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