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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加入时间:2016/12/1 9:15:43  访问量:3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十一条措施的通知》精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引入政府担保风险缓释机制,提高企业信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漳州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由漳州市财政局设立,拨入漳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设的专户,为办理助保金贷款业务的中小企业提供风险补偿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业务(以下简称助保金贷款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向企业发放新增贷款时,在企业提供一定抵押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基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重点扶持漳州市辖区内有市场前景但抵押能力不足的中小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促进重点行业的发展。

助保金贷款业务由企业、银行自愿参与,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漳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资金的具体运营,市财政局负责监督。

第四条 助保金由办理助保金贷款业务的中小企业缴纳组成,用于先行代偿该业务的贷款损失,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来源:

(一)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包括首期拨款和后续年度拨款,以及为弥补上一年度风险补偿基金支出应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的部分拨款;

(二)省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

(三)追偿收入,包括风险补偿基金履行风险补偿责任情况下,应由县(市、区)财政承担风险责任的财政上缴款项和向借款企业追偿的收入;

(四)存款利息收入。

第六条 助保金的来源为:

(一)企业按照首次贷款额2%缴纳,后续年度企业贷款金额不增加时,无需再行缴纳助保金;贷款额度增加时需缴纳贷款新增部分的2%;贷款额度减少或还清时,暂不予退回,待助保金业务结束后统一清算;其中,外贸助保贷业务原则上参照省级平台做法。

(二)追偿收入在扣除银行追偿费用以及银行和风险补偿基金的代偿损失之后的余额;

(三)存款利息收入。

第七条 市级财政统筹安排风险补偿基金9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用于支持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3000万元用于支持市直、芗城区、龙文区区域内中小企业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4000万元用于支持农业企业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政府就风险补偿基金总量按类分别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第三章 基金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申请助保金贷款业务的中小企业需符合以下标准:

(一)于本市区域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成立;

(二)符合工信部公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除外);

(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省商务厅规定的扶持范围。

(四)重点扶持漳州市辖区内有市场前景但抵押能力不足的中小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促进重点行业的发展。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银行可相互推荐有借款意向的中小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扶持范围;银行负责进行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核,自主确定是否对企业发放贷款。通过审查确定的企业组成中小企业池,并实时更新。

第十条 银行、企业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写明审核结果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再由漳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池中企业取得的新增贷款,按规定缴纳助保金后,正式纳入政府补偿范围。原则上单户企业获得助保金贷款业务额度最高500万元。补偿资金由风险补偿基金统一支付,年终按照财政体制通过上下级财政统一结算扣回。

第十二条 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遵循有限责任原则,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分别根据相关合作协议确定的风险补偿基金额度为限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第十三条 当企业逾期还贷达到或超过2个月(含)时,银行要提交债权追偿方案,并启动贷款本金代偿程序;代偿款先从贷款行存放的助保金中扣除,若仍有缺口,不足部分由风险补偿基金按照50%的比例进行代偿,银行负责执行对代偿后不良贷款的追偿,追偿收入抵扣追索费用后,余额各按50%的比例返还风险补偿基金和银行,剩余部分返还助保金专户。

第十四条  银行的债权追偿方案应报送漳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备案。依照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后,银行分别提出助保金和风险补偿基金的代偿申请,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漳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市财政局审批后由漳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拨付。银行按季向漳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报送追偿进度。

第十五条 企业按实际贷款额的0.3%一次性向漳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管理费。漳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建立、管理、更新风险补偿基金和助保金贷款业务台账,按月向市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运行情况,督促、协调银行履行追偿程序,及时为申请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业务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结束后,企业缴纳的助保金,由漳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清算。清算后的结余资金在根据企业缴纳额度按比例分配返还,出现风险并导致助保金发生损失的企业除外。清算分配方案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银行申请合作条件

第十七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由漳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银行,入选银行可同时开展各类助保金贷款业务。在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下,根据银行拟提供优惠贷款措施和服务条款情况,择优确定。

第十八条 银行自愿为企业提供如下优惠贷款和服务措施:

(一)以风险补偿基金为基准,适当放大并在一定期限内达到贷款规模;

(二)贷款利率执行该银行同类贷款业务的最优惠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30%

(三)免收贷款承诺费、融资服务费、资金监管服务费、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承诺费等相关费用;

(四)执行抵押担保贷款优惠政策,提高抵押率,降低担保条件;

(五)优先受理和安排“中小企业池”中企业融资申请,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审批效率。在贷款规模紧张时,预留担保风险补偿业务的贷款规模,优先保障和安排新增企业的贷款额度;

(六)每月汇总助保金贷款业务办理情况报送市财政局、漳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漳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银行拟定的合作协议需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签署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漳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双方合作协议,分别开设专户、划拨基金存款。

第二十条 当助保金贷款业务不良贷款率超过5%(含5%)或银行不能履行承诺时,应停止使用风险补偿基金和业务合作。

第二十一条 银行负责对代偿后的不良贷款进行追偿,如不按方案履行追偿程序的,将取消业务合作,并追究相应责任。与银行停止或取消业务合作后,由市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决定是否重新选择银行继续助保金贷款业务或全面停止该业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按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遵守业务操作规程,加强贷款回收管理和贷后管理,开展贷后检查并及时完成检查报告。在每年度终,对助保金贷款业务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情况向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认真落实风险防控体系,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与企业和漳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沟通,降低风险。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客户准入标准及相关要求,确保助保金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借款企业出现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助保金与风险补偿基金行为的,取消其进入中小企业池资格;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助保金、风险补偿基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企业,取消享受各种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并由银行启动追偿程序,依法收回骗取的资金;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108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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