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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
  加入时间:2016-11-4 9:55:29  访问量:548

 

一、制定背景

  2015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等文件。今年530日隆重召开科技、院士、科协“三会合一”的全国创新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国家发展和科技创新面临的重大机遇,提出了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目标和五大重点任务。

  725日,省委九届十六次全会作出《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省政府配套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新型研发机构、促进高校创新能力提升等五个政策,同时制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为加快推动全省科技创新发展工作指明了方向。

  市委市政府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摆上前所未有的高度,810日市委十届十三次全会作出《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市政府出台《漳州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为我市当前和今后的科技创新工作做了规划和部署。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的重大战略部署,结合漳州实际制定了《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的七条措施》。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 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1633 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 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8 号)

  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 号)

  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 号)

  三、主要举措

  1.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一是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规上企业研发投入超500万元且年增长15%以上,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是支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列入统计目录企业,年度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50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50万元;新列入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20万元;国家、省、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获国家科技项目单个100万元以上,给予20%配套经费,最高50万元。

  三是鼓励自主创新。企业、科研机构年获授权发明专利10项以上,每项奖励1万元、最高30万元;申请发明专利20项以上并进入实审,每项奖励0.5万元,最高30万元;获授权实用新型专利30项以上,每项奖励0.2万元、最高10万元;购买我市首台套产品,补助买房10%、最高20万元。

  2.培育新型研发机构

  一是鼓励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列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费15%给予后补助,在五年内初创期的每年最高100万元,五年以上的按近五年购置费的15%一次补助、最高500万元,工商注册允许使用“研究(发)中心”、“研究院(所)”、“设计中心”、“设计院(所)”等字样,登记为企业法人的可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同时享受用地、税收优惠。

  二是支持建设各类研发机, 构。获得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认定的,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并给予连续三年市级科技项目滚动支持。引进国(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世界500强跨国公司、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创办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是放宽科技成果处置权。市属科研所、高校等国有科研事业单位可通过市场化方式,按规定处置持有的科技成果。

  二是激励成果转化。转化收入不上缴国库,继续用于研发与转化。并应从转让(许可)净收益提取不高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重要贡献人员。科技人员所获奖励股权,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承认并办理登记或变更,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鼓励购买并转化重大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备案的单个技术交易总额超过200万元补助10%,最高30万元。引进技术或设备再创新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实现产业化,择优给予科项目或后补助支持。

  4.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一是允许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同)科研人员按规定离岗创业, 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和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同等享有参加原单位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待遇。3年内返回原单位按原单位安排原岗位工作。

  二是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高级科研人员协同创新。参与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高级科研人员以及团队人员,按照贡献度给予每人每月1000-3000元的生活补助。

  三是完善科研人员职称评审。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创新创业情况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成果转化成交额视同争取课题经费。

  5.建设创新创业基地

  一是鼓励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基地。获得国家、省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其设施、设备等实际投入资金总额的50%奖励,国家级最高100万元,省级最高50万元且不超过省级奖励额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奖励20万元。企业建设的符合条件可参照奖励。

  二是支持科技型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引进的符合产业导向的科技型企业优先安排入驻创新创业基地;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基础上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税务征收的费用外),按标准下限收取。高层次人才团队入驻创业创新基地,当地政府给予创业资金支持。

  6.发展科技服务业

  一是支持发展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具有独立法人且经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进驻众创空间、孵化器,可按规模和服务成效给予最高5万元启动经费和三年内5万元运行经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补助或奖励。

  二是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利用省、市大型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开展分析、测试、检验、试验产生的费用(不包括同一项目关联或合作单位间产生的费用),可按实际支出费用的10%给予补助,年度最高补助10万元。同时,仪器管理单位可按实际产生的科研设施仪器维修、测试技术咨询等费用的20%给予补助,年度最高补助20万元。

  三是引导科技投融资发展。专利质押贷款项目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且补助最高30万元;科技贷款担保或保险,给予实缴担保费或保费20%补贴,每家年度最高10万元;列入国家或省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企业所获投资额5%的奖励,最高50万元,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可按一定比例配套出资参股。

  7.激励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

对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并为经济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奖励,科学技术贡献奖最高50万元、科学技术创业奖最高30万元。入选或引进国家、省级各类科技人才,给予科技项目支持。高层次人才带“团队+项目”落地,经评审认定后连续三年滚动支持。年薪超过平均工资8倍的专业技术人才给科技项目支持。

  四、适用范围

  《七条措施》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台商区、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市级有关部门推动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工作。凡在我市辖内注册并实际运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实体,符合条件均可申请奖励。  

 

 

 

  解读机构:漳州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林开艺

  联系电话:0596-636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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